壹起盜用超市經營權的犯罪案件
您好,以下回復僅供參考。19年10月19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方圓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萬元。琪宇、陳為佳、趙怡青等42名同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緩刑六個月,並處不同數額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5月,被告人方圓在上海某大型超市鎮北店擔任信息員,負責超市內部電腦系統的維護工作。在任期間,方圓發現他可以通過修改超市的計算機系統來盜用商業資金。2004年5月,方圓、陳為佳從超市辭職後,開始與仍在鎮北店做信息員的琪宇勾結,準備用非法軟件程序截留超市的運營費用。
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琪宇、、趙怡青、、史文俊等人利用擔任超市信息員、收銀員的職務便利,安裝並向該超市鎮北店、金山店、七寶店收銀系統傳輸方圓設計的非法應用程序。隨後,他們從社會上搜羅、招聘人員,對他們進行面試和犯罪技能培訓,然後安置到超市收銀員等崗位。在壹年多的時間裏,方圓、琪宇、陳為佳等43名被告人先後挪用公款397萬余元。事後,43名被告人每人收受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金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方圓及琪宇、陳為佳、趙怡青、陳奇、史文俊等42名被告人以侵占為目的,利用擔任超市信息員、收銀員的職務便利,侵吞超市業務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之規定,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