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
1.對被監禁、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未被監禁、勞動教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也是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需要註意的是,目前已經取消了勞動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