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克前旗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壹
為進壹步健全和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困難群眾就醫問題,保障我縣醫療救助健康發展,根據湘人民政府[2008]60號《關於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引,按照“緊急救助、簡便易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整合協調、* * *共促”的原則,在與各項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基礎上,全面創新我縣醫療救助機制,建立以“籌資參與、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為基礎的醫療救助機制。
第二章工作機構
文章
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是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審批管理部門;鄉鎮民政辦公室負責當地醫療救助的初審和部分救助工作;村(居)委會受醫療救助管理機關委托,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的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衛生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合及其醫療補償、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參合及其醫療補償的管理機構。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章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第五條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應當持有合法的《醫療執業許可證》,由醫療機構申請。經縣民政局、縣衛生局考核合格,並由縣民政局授牌後,方可視為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第六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我縣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壹標準進行規範化建設,按照縣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根據政策,制定救助對象的優惠標準和措施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對困難對象的基本治療和用藥應當符合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縣民政部門會同縣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醫療救助對象
第八條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為持有我縣城鄉居民戶口並居住在我縣的下列人員:
(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農村五保供養。
(四)百歲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九,發生重大流行性疾病等突發公共醫療事件需要民政部門醫療救助的,按照上級有關政策給予緊急醫療救助。
第五章醫療救助的內容、標準和程序
第十條根據各類救助對象的醫療需求,建立參合保險、住院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慈善救助五種方式的資助。
第十壹條資助參加保險
壹是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壹)資助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貧困低保對象。
(2)
資助標準:農村五保戶由縣民政部門全額資助;農村低保戶中的重病重殘戶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按當年規定的標準資助,個人承擔。
(3)
辦理程序:每年參合時間內,由鄉鎮民政辦根據縣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核定的對象,與鄉鎮合管辦對接,統壹辦理鄉鎮資助參合人員的參合手續。所需資金通過縣財政撥付到新農合財政專戶,由鄉合管辦發放安鄉新農合證。
(4)
根據新農合相關規定,受助人員與其他農村參合人員壹樣享受新農合補償待遇。農村五保戶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設免賠額,提高補償比例,即縣內壹級醫院90%,二級醫院80%,無責任方的意外傷害按住院補償比例進行補償。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到縣外探望的,不提高補償比例。
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補貼對象:城市“三無”戶和城市低保戶中的重殘人員。
(二)資助標準:屬於資助範圍的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按照當年規定的標準進行分類資助。
(三)辦理程序: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對象和補助標準後,城市低保對象按照縣醫保辦的規定,在辦理期間持有效的《城市低保證》到戶籍所在地相應機構(鄉鎮政府或社區)辦理。按照民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減免繳費,並進行相關登記。年度參保工作完成後,鄉鎮(社區)統計會將參保對象名單和參保憑證發送至縣級民政救助管理機構。經審核後,資助對象將全部通過財政撥付到城鎮居民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5)受助人員與安鄉其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壹樣,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醫療補償待遇。
三、參合保險的籌資標準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醫療救助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門診醫療救助
I .每日門診援助
(壹)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需要長期院外治療的重病患者、百歲以上老年人。
(2)
救助標準:縣級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每年發放不低於50元的日常門診救助卡,用於門診和購藥。限額內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先行墊付,並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定期結算。
第二,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
(壹)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
(2)搶救性疾病:晚期肝硬化、腦血管意外(偏癱)、精神病、紅斑狼瘡、帕金森病、癲癇、慢性腎功能不全、晚期血吸蟲病、結核病、ⅰ型糖尿病等。
(3)
救助標準: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每年發放200元的《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卡》,用於門診和購藥。限額內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先行墊付,並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定期結算。
三是重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
(1)救助對象及病種: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因經濟困難、治療效果不佳未住院。
(二)救助病種及救助標準: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的。
壹、重癥胰腺炎、重度大面積燒傷等嚴重疾病,救助對象每年由縣級社會救助管理局根據主要疾病的不同發放救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第四,
門診醫療救助程序:除日常門診救助外,需本人申請,村(居)委會核實,鄉鎮民政辦申報,鄉鎮民政辦審核(整理材料),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申報審批。
五、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本人申請報告;填寫門診救助申請表;醫院診斷和治療的原始材料;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農村五保供養證或低保金復印件。
六、救助對象每年只能享受壹種門診救助,不能重復。七、《門診醫療救助卡》由縣級醫療救助管理機關發放。
第十四條住院醫療救助
壹、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和確診患病後確需住院治療的百歲老人。
二、救助標準:住院救助按以下標準提供。
(1)
參加新農合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住院,在獲得新農合補助、定點醫療機構減免費用等政策補貼後,支付剩余的自付住院費用。對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農村五保戶和農村低保戶,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別給予不低於50%和20%的醫療救助;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給予不低於20%和15%的醫療救助。
(2)
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受助人員患病住院。在獲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定點醫療機構減免費用等政策補貼後,剩余的自付住院費用按15%的比例給予救助。對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人員和城市低保戶的自付部分,按20%的比例給予救助。未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按照10%的比例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1500元。
(三)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醫療目錄和診療項目以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住院救助計算。
住院救助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程序:本人提出申請,村(居)委會核實,鄉鎮民政辦申報,鄉鎮民政辦復核(整理材料),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申報審批。
四、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本人申請報告;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疾病診斷證明;醫院診斷和治療的原始材料;住院費用清單、住院結算單據、醫保或新農合住院費用補貼明細清單;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農村五保供養證或低保復印件等。
五、享受住院醫療救助後,原則上不再重復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和特殊疾病定額門診救助。
第十五條臨時醫療救助
壹、救助對象:除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因大病醫療費用特別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二是臨時醫療救助由鄉鎮、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實施,鄉鎮民政辦負責初審,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負責審批,根據家庭困難和病情給予壹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救助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00元。
三、臨時醫療救助資金在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總額的10%以內的比例。
四、申請臨時醫療救助的條件:
(1)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困難的貧困邊緣人員。
(二)本年度必須住院治療,並在出院後三個月內申請臨時醫療救助;
(三)經縣人民政府同意解決的其他貧困人口。
動詞 (verb的縮寫)辦理程序:申請臨時醫療救助,患者須出具申請報告,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到鄉鎮民政所填寫臨時醫療救助申請表。鄉鎮民政辦對患者提供的疾病診斷書、藥品發票、醫療保險(新農合)補助證明、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等醫療原始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者加蓋公章,患者攜帶上述資料復印件到縣級醫療救助管理機關辦理。
第十六條慈善醫療救助
對患重大疾病的家庭,醫療費用達到5萬元以上,通過醫療救助或臨時醫療救助仍不能滿足治療需求的,可向慈善機構提出申請,由慈善機構按有關規定給予壹次性慈善醫療救助。
第六章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
第十七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上級撥款、同級預算資金、福利彩票、社會捐贈、慈善基金和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局在財政社會保障專戶中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支付;縣社會救助管理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分配專用賬戶,用於醫療救助資金的分配、支付和發放,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明細賬戶。
第十九條合理規劃、科學使用醫療救助資金,參照上年醫療救助資金總額,合理劃分專項醫療救助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會同縣財政局根據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編制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報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壹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運作,縣級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監察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進行監督和審計,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安鄉市社會救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鄉農村貧困人口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