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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骨折工傷賠償標準

肋骨輕微骨折壹般為工傷十級,可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傷殘津貼為本人7個月工資。合同解除後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員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等級為十級的,賠償金為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後再乘以10%。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壹、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是

七級傷殘是我13個月的工資,八級傷殘是我11個月的工資,九級傷殘是我9個月的工資,十級傷殘是我7個月的工資。

二、工傷保險的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誌和成就。

2.工傷保險的實施,保障了工傷職工的醫療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金和遺屬撫恤金,在壹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及其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賠償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勞動者的尊重,有利於提高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的勞動條件改善、疾病預防和傷害預防、安全教育、醫療康復和社會服務密切相關。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水平,預防或減少工傷和職業病,保護從業人員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工傷保險保護了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三、工傷認定的認定程序

1,受理機構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

2.提交的材料

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的相關材料。詳情如下:

(1)提交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復印件或工傷認定委托書;

(2)填寫《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附壹寸照片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提交《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床體檢診斷書》,由指定醫院醫生填寫(加蓋醫院公章),並附醫院各種檢查報告;

(4)職工工傷的所有病歷、體檢報告、診斷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5)職業病患者應提供市疾控中心職業病診斷組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

(6)肢體傷殘或燒傷者應提交傷殘部位四寸彩色照片;

(七)鑒定費已支付的證明。

3.識別程序

申請工傷認定,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就業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其他文件;

(2)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材料不全的,只能壹次性補正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符合條件和管轄範圍的申請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

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