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鼓勵和推動定點屠宰廠(場)實行生豬標準化、產業化、機械化屠宰。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生豬屠宰的具體管理工作。
畜牧、工商、稅務、環保、衛生、物價、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 * *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第五條定點屠宰場(場)的設置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確定。
定點屠宰場(場)數量為:貴陽市(不含開陽、修文、息烽、清鎮市)1-3;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為1-2;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1城市;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為1。第六條在市場上屠宰出售的生豬必須在指定的屠宰場(場)屠宰;除了農村那些自己殺自己吃的。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偏遠、交通不便、肉類供應少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進行屠宰。第七條設立屠宰廠(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和有關技術資料,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設立的屠宰場(場),必須到環境保護、衛生、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定點屠宰證申請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第八條屠宰廠(場)的選址,必須遠離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居民區等區域,不得妨礙或影響當地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第九條屠宰廠(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設計、安全和衛生標準的候診室、屠宰室、應急屠宰室、屠宰設備和生豬及生豬產品專用車輛;
(三)有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其頒發的肉品品質檢驗員資格證書的肉品品質檢驗員;
(五)具有常規物理、化學、微生物等檢驗的檢測儀器,配備適用的消毒藥品和消毒設施,有健全的健康消費制度;
(六)病死豬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和汙水處理設施;
(七)具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要求的防疫條件。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屠宰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屠宰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貴州省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證》,實行持證上崗。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員的行政執法管理、監督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定點屠宰廠(場)標誌牌的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肉品品質檢驗印章和定點屠宰證年檢的管理。第十三條在指定屠宰場(場)屠宰的生豬,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宰前和宰後檢疫,出具全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壹使用的檢疫證明,加蓋全國統壹使用的驗訖印章。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必須具有生豬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證明;未經檢疫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補檢。
屠宰生豬產品的肉品品質檢驗由定點屠宰廠(場)按照《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進行自檢,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第十四條定點屠宰廠(場)的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屠宰同步進行。檢驗合格的肉品,由廠(場)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印章;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對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按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