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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學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組織的名稱為中國社會學會。

英文名:中國社會學協會簡稱:CS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社會學教學、研究的工作者、實踐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密聯系中國實際,積極開展社會學教學和研究,發展社會學學術事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風尚,建設繁榮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這個小組的秘書處設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位於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組織協調會員之間的分工與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二、推動和協助各地區、各部門開展社會調查研究,促進社會學的發展;第三,普及社會學知識,提高我國社會學教學和研究水平;四、出版社會學書刊,交流學術信息和資料;第五,發展社會學隊伍;6.代表中國社會學家組織和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或其他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包括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支持本團體的章程;二是有加入這個協會的意願;三是在社會學學術領域有壹定影響力;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團體和從事社會學教學、研究的單位,自願申請並交納會費,經批準後可成為本會會員;五、凡從事社會學教學和研究的人員,並達到壹定水平,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交納會費,由協會壹名理事或兩名會員推薦,經批準,可以成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提交會員申請;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會員卡應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發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第二,參加這個團體的活動;第三,獲得這個群服務的優先權;4.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壹條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壹是執行本組決議;第二,維護這個群體的合法權益;第三,完成本組布置的工作;4.按規定繳納會費;五、向集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該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董事的選舉和罷免;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第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第三,準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5.決定成員的吸收或罷免;不及物動詞決定設立、變更和撤銷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7.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八、領導組織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二是在本集團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三、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第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機構登記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集團總裁任期三年,可連任壹屆。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經董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主管機關審批後,副會長或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3.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4.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會費;第二,捐款;第三,政府資助;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5.興趣;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11年7月22日經第八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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