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管理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⑴背景
為發揮專業人士在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管理項目咨詢等物業行業各項活動中的積極作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局於2019委托茂名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組建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庫。近兩年來,專家庫的應用在物業行業管理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專家庫的配置、建設和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相關政策法規體系也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條例
2.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3.相關規範性文件:《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建建[2003]130號)
4.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5.廣東省綜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㈢目標和任務
《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管理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是在國家和省《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解決專家入庫標準、申請、審核、日常管理、考核等實際問題。專家的遴選、解聘、責任認定等程序正當、簡便,能夠普遍遵守和執行,為我市加強物業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主要內容描述
本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1)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茂名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專家庫是指由物業管理及相關專業具有理論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的人才庫。
(二)管理責任的劃分和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茂名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遵循擇優錄取、動態管理和人才自律的原則。
(3)對專家的要求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入選茂名市物業管理專家庫:
1,遵紀守法,熱心物業管理,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道德品質和職業信譽,熟悉物業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精通專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在物業管理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突出貢獻;
(3)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
2、具有工程、管理、經濟、法律、會計等相關專業,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3.沒有被行政部門處罰或違規通報的記錄。
(4)專家任期
第五條專家實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選聘並統壹頒發聘書。聘期3年,聘期屆滿自動解聘。
(5)專家的遴選程序
第六條:專家遴選程序:?
1.發布征集信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單位門戶網站上發布專家征集信息。
2.受理登記:申請人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資格審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4.公示: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單位門戶網站公示擬聘請專家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期間,對擬聘專家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擬聘請的專家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取消其聘請資格。
5.聘任: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專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6.認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作聘書,並向專家頒發。
7.公告: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單位門戶網站公布專家名單。
㈥專家補編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專家。增補專家的任命截止時間與同壹屆專家的任命截止時間相同,到期時將進行更改。補充專家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7)專家的職責
第八條專家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物業管理政策法規起草、調研、咨詢;
2、制定和指導物業管理行業規範;
3、物業管理項目評估;
4、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評估和論證;
5.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6.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物業管理相關事項。
㈧專家的權利
第九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1,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2.依法對項目進行獨立的評標、評審和評估,提出評審或評估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3.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講座和交流;
4.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勞動報酬;?
5.申請退出專家庫;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9)專家的義務
第十條:專家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評標、定標紀律,不得接受委托或被委托單位除正常勞務費以外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2.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提供服務;
3、發現行業內的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4、協助和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
5.及時申報工作變動和個人基本信息變動,包括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因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手續造成的壹切後果由專家承擔;
6.按時參加行政部門組織的專家業務知識培訓講座;
7.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泄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其他不應公開的規定和協議;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0)專家的不良行為
第十壹條專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1,接受了工作邀請,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2、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規定,私下接觸當事人。
(十壹)專家的解聘
第十二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前解聘:
1,我申請退出專家庫;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調離本市工作的;
4、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5、被隨機抽取為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壹年內累計超過3次的;
6.被隨機抽取為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評審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且每年累計2次以上的;
7、推卸、放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物業管理工作壹年2次以上的;
8、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9.有不良誠信記錄,或者在聘用期間有2次不良行為;
10,提交虛假申請材料;
11,因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
12、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或物業管理重大事故主要責任者;
13,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
專家有前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的,自取消其專家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加入專家庫的申請。
專家有前款第8項至第13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其加入專家庫的申請不再受理。
(12)專家的選擇
第十三條參與前期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的專家,由招標人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參與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評審的專家,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確定。
(13)專家回避制度
第十四條隨機抽取專家參加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和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評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
1.本人及近親屬在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工作,或提前提供咨詢服務;
2、本人及近親屬在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評估中為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或事先提供咨詢服務;
3、其他影響評標、定標公正性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
隨機抽取的專家在前款第0、2項情形下,應當自行回避,並在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示範項目評標時間1日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回避事項。
第三,解釋的方式
(1)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
(2)“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微信微信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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