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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哪部法律中設置了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四道防線?

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設置了四道防線。四道防線是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壹.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補充規定

監護職責和贍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習慣,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沈迷網絡、賭博、吸毒和賣淫。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時,告知未成年人本人並聽取其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履行。[4]

第二,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和愛護學生,耐心教育和幫助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為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和妥善處理在校或者在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未成年學生,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對在校接受教育並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教。對不能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教育。

依法設立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和技術教育、職業教育。

專業學校的教職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學生。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4]

三。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年輕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采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文化體育設施。

社區內的公共互聯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互聯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學藝術、作家、藝術家、科學家和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國家支持出版、制作和傳播專門面向未成年人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組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作或者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面向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註明註意事項的,應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

第四十壹條禁止拐賣、綁架和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虐待。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救助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離家出走的流浪乞討人員或者未成年人護送到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孤兒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在辦理收養子女工作中不謀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並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要做好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是免費的;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幼兒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培訓幼兒園、托兒所教師,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教育,並為其創造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四。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壹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時,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訊問和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時,應當保護受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被羈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義務教育。

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五十八條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透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像以及可能從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矯正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預防犯罪行為,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