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後就業規則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享受基本養老金和醫療待遇的同時,還會享受原單位組織的壹些福利和活動,包括單位組織的年度健康體檢、職工組織的各種活動、單位組織的精神和物質獎勵、黨組織的活動、年底組織的拜年、家庭生活困難的慰問等。
邊肖認為,所謂從事律師職業的法定退休人員“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應該是指上述待遇和活動。
具體來看幾個比較重要的。
對法院、檢察院離職人員進壹步規範律師執業有什麽意見?
1.被開除公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而對方認為:首先,從公務員法和《意見》的相關規定來看,新起草的《意見》與之前的法律規定相違背。原公務員法規定,兩院工作人員退休後,競聘期滿仍可從事相關法律工作。新意見明顯違背了原文精神,也未能保護離退休幹部的個人權益,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利益。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退休人員有什麽待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退休人員確需從事律師職業或擔任“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的。及時將行政、工資關系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項待遇。
建立律師專業信息庫,實現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立案和辦案系統對接。
總結壹下,退休法官、檢察官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也不得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顧問、行政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的除外。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