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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情形之壹的,予以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的處罰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釋》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黴變、蟲蛀、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85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黴變、蟲蛀、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產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的食品;

(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安全性評估的;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解讀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本法禁止的食品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壹)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食物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不安全的食品會侵害公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後果非常嚴重。為了保證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十壹種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該條所列的八種違法行為,分別在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中規定。此外,該條還對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的違法行為,以及經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規定了法律責任。

該條規定的行為均為危害食品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對於這些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只要出現,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裏有壹個食品超過保質期的例子。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產品完全適合銷售和消費,並保持了沒有必要或已在標簽中說明的獨特品質。食品已超過規定保質期的,不得變質,消費者食用該食品後不得發生食源性疾病。但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的食品承擔社會責任,對消費者的健康負責,不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因為超過了保質期,就意味著食品的質量可能會發生變化,安全性可能難以保證。因此,經營者應立即將此類食品下架,不能銷售給消費者。否則,即使沒有對消費者造成危害後果,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關於行政處罰

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這裏需要指出兩點:第壹,“有關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的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其分工如下:食品生產中發生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質監部門予以處罰;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在食品流通領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罰;餐飲服務中發生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經營《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三個環節以外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或者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二是《動物防疫法》還規定了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生產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根據立法法確立的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對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疫或者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違法行為,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3)關於刑事責任

對於本條規定的前九種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四條關於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這裏需要指出兩點:第壹,根據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是違反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單位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條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產品完全適合銷售和消費,並保持了沒有必要或已在標簽中說明的獨特品質。食品已超過規定保質期的,不得變質,消費者食用該食品後不得發生食源性疾病。但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的食品承擔社會責任,對消費者的健康負責,不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因為超過了保質期,就意味著食品的質量可能會發生變化,安全性可能難以保證。因此,經營者應立即將此類食品下架,不能銷售給消費者。否則,即使沒有對消費者造成危害後果,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何處罰違反2015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第壹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四)食品生產經營者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有哪些處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 並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單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驗機構出具的復驗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驗機構和初驗機構不得為同壹機構。復檢機構名單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聯合公布。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如果抽查對象對檢測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檢測結果後四小時內申請復驗。復驗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有哪些?食品安全法-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

1,正確把握食品安全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確立了我國當前和今後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指導和規範作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應當與《食品安全法》保持壹致。比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就是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專門法律。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沒有規定的,適用食品安全法。再比如《產品質量法》,這是壹部規範和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的壹般法。食品安全法是規範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食品安全監管應適用食品安全法。關於乳制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食品安全法。

2.正確把握綜合協調與分段監管的關系。

食品安全監管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綜合協調和分段監管是辯證統壹的。壹方面,沒有強有力的綜合協調,部門監管缺乏聯動,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具體監管就會出現缺位、錯位、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隱患。綜合協調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賦予的六項職責,結合各環節監管實際,從制度上保證食品安全工作的連續性和統壹性,使各部門形成合力,不斷鞏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壹方面,沒有職責明確的分段監管,不能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鏈條長、監管資源多的監管特點,不能有效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不能形成應對諸多復雜問題的合力,容易導致監管不力。因此,各監管部門不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確責任,理清思路,還要在責任環節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在綜合部門的統壹協調下,發揮各自的監管優勢,努力確保食品安全的目標壹致。

3.正確把握地方主管部門負總責和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統壹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的制度,目的是強化地方人民的屬地責任,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的領導,克服地方保護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幹擾。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能、承擔責任,突出各自的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權責壹致的責任體系。地方負總責和監管部門各負其責是高度統壹和互補的,這就要求各級必須把食品安全作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支持監管部門正確履行職責,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還要求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責任到位,相互銜接,形成完整的監管鏈條和責任追究體系。

4.正確把握食品生產經營者第壹責任人與* * *行政監管問責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保障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法定義務,更加嚴格地規範了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督促食品生產者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註重質量、服務、信譽和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壹制度與* * *行政監管問責制齊頭並進,形成了科學合理、界定明確的完整法律責任體系,為追究食品安全責任、賠償食品安全問題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法》第84條處罰措施:

第八十四條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物。

《食品安全法》第85條和第86條講的是妳對* * * *內容和意義的理解和處罰。

85條第二款其實是不合格食品,各種超標;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處理...

《食品法》這樣寫是因為生產領域歸質監部門管,流通領域歸工商部門管。本文針對這兩家公司。工商局負責的是流通領域,銷售是經營活動,需要對流通領域的食品進行處理。妳可能會覺得委屈,妳的出路是找到妳的供應商,這個成本應該由供應商來補償。因為妳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的法律義務,妳必須保留供應商的資格,如果有問題可以向他們索賠。妳明白嗎?

工商局沒有檢測權,肯定會委托第三方檢測。qs標簽表明生產廠家有生產許可證,不代表生產的產品壹定合格。《食品安全法》規定貨值壹萬以下的,處2000-50000罰款,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違法所得。看不同地區的高低,這個量沒問題。至於追查樓上的廠家,那是質監部門的事,工商最多能給個線索。供參考。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如何處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兩個方面:壹是使用安全的食品原料。第二,建立記錄制度。違反第壹項,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情形的,依照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違反第二項,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三款情形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不能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兩年。

第壹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壹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準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的;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檢報告的;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十二)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的,或者出廠的餐飲具未按照規定檢驗合格,並附有消毒證明,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明有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食品安全法》可以給予怎樣的行政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繳納罰款和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繳納罰款和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