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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多重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多元化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開展多元化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多維度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應當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為重點,建立健全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救濟相互銜接、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負責指導多元化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機構應當開展多元化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建設,依法履行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等職責,建立健全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綜合協調平臺,為多元化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提供聯動保障。第四條多維度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當事人依法選擇解決矛盾糾紛方式的意願;

(三)預防為主,調解為主;

(四)便民、公平、公正;

(五)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6)協調聯動,綜合施策。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調查預警、依法處理等機制, 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壹責任人,健全全覆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多層次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責任體系。 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多元化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規劃,加強多元化預防化解矛盾糾紛能力建設,推進多元化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組織建設,建立多元化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培訓機制。 整合鎮(街道)、村(社區)等各類基層力量,開展多元化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多元化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經費保障,依法將人民調解、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人民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給予適當的財政補助或者補貼。第七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將多元化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納入平安建設,完善跨區域沖突風險聯動處置機制和工作預案;並納入領導責任制和工作考核,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第八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普及法律知識、宣傳典型案例,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培養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的社會心態,引導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化解利益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第二章源頭預防第九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源頭治理,把預防矛盾糾紛貫穿於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和司法程序的全過程,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第十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完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對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依法進行科學預測、判斷和決策,確保風險可控。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推進重大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對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城市管理、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地產開發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管理和決策事項,通過適當方式做好行政相對人和相關人的思想引導和說服工作;如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澄清和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第十二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公共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領域加強對貧困地區和特定群體的重點服務,為弱勢群體提供有效的社會保障,促進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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