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的健康權
第壹,侵犯身體權利就壹定侵犯健康權嗎?
不壹定。身體權強調身體的完整和自由,而健康權強調生理功能的正常運行,生理功能包括內部功能和外部組織。因此,侵犯健康權必然會對受害者的內在機能或外在組織造成損害,但侵犯身體權則不壹定。因此,要區分身體權糾紛和健康權糾紛,首先要看受害人的內在機能或外在組織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就確定健康權,如果沒有受到侵害就確定身體權。
比如,也是壹記耳光。如果導致受害人牙齒脫落或耳鳴或處於恐懼、休克等不健康狀態,則屬於健康權糾紛;如果沒有造成這些後果,只是壹個巴掌拍不響,就是定權之爭。
再比如,往別人臉上潑硫酸,會破壞別人的面部組織,構成對健康權的侵犯;但往別人臉上潑臟水,通常不會對受害者造成組織損傷,此時就構成了侵犯身體權。
其次,侵犯身體權有時會與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結合在壹起。比如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侵犯了受害人的身體權,也侵犯了他的隱私權。再比如,超市工作人員搜查顧客身體,侵犯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和隱私權,也侵犯了他的名譽權。然而,對健康權的侵犯壹般不與其他人格權結合在壹起。
第103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
第104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
第二,侵犯身體權的方式
1,對身體的傷害。
自然人死亡後,民事權利喪失,應當依法保護屍體。但在屍檢過程中,有些醫生和法醫會取組織或器官(如毛發、牙齒、髕骨、恥骨、胸骨等。)為科學研究或教學積累資料。為了達到壹定的樣本量,這類組織或器官的留存往往是上百例。雖然這些行為有利於醫學和法醫學的發展,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行為並沒有取得死者家屬的同意,因此也構成了對身體權的侵犯。再比如用死刑犯的器官給病人移植器官。然而,在壹些地方,並沒有真正征求囚犯家屬的意見。毫無疑問,這也構成了對身體權的侵犯。
2.非法保留和持有人體組織。
公民的身體權以身體為客體,最重要的是維護其完整性和完整性。因此,任何人(包括醫務工作者)未經公民許可而破壞公民的身體完整,都構成對人身權利的侵犯。
3.對身體組織的無痛傷害。
壹般認為,對身體組織的損害,只要不引起嚴重疼痛,就不認為是對健康權的侵犯,而是認為其行為構成對身體的侵害。身體權與健康權密切相關,但內容不同。身體權保護的是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狀態;健康權保護的是各個器官和整個身體的健全功能。
4、實施過度手術。
外科醫生的工作就是用很小的代價換取病人的生命和健康。絕大多數醫生帶著崇高而公正的目標行醫,但也有例外。但如果醫生因為病人不適合手術的方法或治療的目的而侵犯病人的身體,則是對身體的侵犯,是造成損害的原因。
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權
當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處於連續狀態時,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人身權或財產權。這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壹種基本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時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後果擴大。如果侵權行為尚未實施或者已經完成,則不適用這種責任形式。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消除障礙
當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無法正常行使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這個障礙首先應該是真實的,比如在建房子的時候,違反了規劃,影響了別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排除障礙。這種侵權責任不適用於可能造成人身、財產權利危險的妨礙,而適用於排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其次,妨害行為應當是違法的,即構成對人身權、財產權的妨害的,應當是違法的。如果是法律行為,它無權要求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依法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的,被監視居住的人無權要求排除障礙。
3.消除危險
當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或者有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危險時,處於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險。因為侵權的後果沒有出現,所以應該說排除危險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侵權責任,但是排除危險可以提前防止事實損害的發生,其意義比損害發生後要求賠償更為重大。對於很多損害,事後救濟手段無法彌補損失,如人身傷害、傷殘等,後果是不可逆的,任何賠償都無法幫助受害人恢復。鑒於危險雖未對他人造成實際損害,但如果放任危險的存在,必然導致損害的發生,危險人有權請求排除危險。比如A設置的廣告牌即將倒下,對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行人可以要求A修理壹下,排除危險。
4.歸還財產
當侵權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其返還。返還財產是追索權的表現形式。根據民法理論,無論誰交出物權標的物,物主都可以要求物主返還。歸還財產的適用條件包括:
(1)只能要求返還非法占有的財物。比如,甲方將電視機送給乙方質押貸款,但歸還貸款後,乙方拒絕歸還電視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歸還。如果是合法占有的財產,占有人可以基於其合法的理由拒絕返還。值得註意的是,對於善意取得人來說,原所有人不能要求返還財產。例如,甲方質押給乙方的電視機是以市場價賣給丙方的,丙方並不知道乙方對該電視機沒有所有權。本案中,甲方無權要求丙方返還電視機,因為丙方是善意購買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甲方只能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要求返還的財產應當客觀存在。如果原物已經遺失,無法返還財產,失主只能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3)要求返還的財產壹般應當含有孳息。
5.恢復到原始狀態
恢復原狀是指他人的財產因被侵害而受到損害或者其形態發生改變,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修復被損害的財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復原狀。如甲方在乙方房屋租賃期間對其進行改造,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壹是受損財產有可能恢復原狀。財產已經滅失或者損壞無法修復的,不能要求恢復原狀,只能要求賠償損失。第二,必須恢復受損財產。受損財產有可能恢復,但恢復後不再需要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折價賠償,而不要求恢復原狀。壹般來說,受損財產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盡可能恢復原狀;只有在難以追回的情況下,才要求賠償。恢復原狀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6.損失賠償
侵權人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所謂賠償,就是以金錢的形式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壹般來說,包括財產損失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