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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郵政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持續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郵政行業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管理。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郵政普遍服務提供政策支持,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農牧區郵政設施建設,促進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組織編制郵政行業發展規劃。第四條自治區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地)郵政管理部門在自治區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協助做好郵政行業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或者匯款。第六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第七條自治區鼓勵和支持各種所有制快遞企業開展快遞業務,滿足社會各方面需求。第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提供快遞服務,遵守公開服務承諾。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郵政設施和維護郵政通信安全暢通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第二章郵政設施第十條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十壹條郵政企業應當采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充分發揮郵政網絡、郵政設施、安全和信息傳輸等優勢,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的郵政需求。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適度超前、方便使用的原則,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支持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重點支持邊遠農牧區的郵政設施建設。第十三條城市新區、開發區、獨立工礦區、居住區、舊區改造和鄉鎮(村)建設應當統壹規劃,同時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配套郵政設施。城市建成區現有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應當擴建或者改建。

較大的車站、機場、高校、賓館、旅遊景區(點)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建設配套的郵政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地方應當設立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第十四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設立接收郵件的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場所;尚未建立的,郵政企業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議,妥善接收和妥善投遞郵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有條件的村逐步設立村郵站;尚未設立的,農牧區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接收郵件的場所,負責本村郵件的接收和轉發。第十五條郵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第十六條新建城市居民住宅應當在方便的位置設置與用戶數量相對應的郵政信報箱(群)。郵政信報箱(群)的建設納入建設項目統壹規劃,其制作和安裝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體預算;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群),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郵政信報箱(組)的驗收資料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報郵政管理局備案。未按照規定設置信報箱(群)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設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居住建築中沒有郵政信報箱(群)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補建;逾期未完成建設的,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其他單位設置郵政信報箱(群),所需費用由居民樓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承擔。

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郵政信報箱(群)的維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