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固定性是如何體現的?
?壹般來說,正義的固定品質體現在以下三種行為中:
第壹,守法就是正義。
違法者顯而易見是不正義的,因為普遍的看法是,法律是正義的體現,違法當然是違背正義。
?但是,這裏經常有人質疑。亞裏士多德曾提出善法與惡法之分的概念,違背了惡法。能稱之為不公嗎?
?答案是,違反惡法也是不正義的。亞裏士多德對古希臘的各種政治制度和法律都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當然也知道有很多惡法。那為什麽不加以限制,只說違反“良法”是不正義的呢
?因為“法”的本質是人類的公器,無論是人為設定的還是約定俗成的禮儀,以及個人的具體行動都是偶然的,是否正義需要壹個公認的標準來衡量。正義的人必須是守法品格的人,正義的國家也必須是守法品格的國家。
第二,拿自己應得的就是正義。
正義有壹個與“分配”密不可分的基本特征:壹個人應得多少就拿多少,不多不少就是正義。
?它的邏輯是,國家的資源和產品是有限的,妳拿的比妳應得的多,就必然侵占別人應得的部分,這就是貪婪和不公。同時,忍受別人的貪婪而得不到自己應得的,也是不正義的,是更隱蔽的惡,破壞了正義的平衡秩序。
?對於壹向欣賞“糊塗不易”和“吃虧是福”的中國人來說,後壹點似乎特別難以理解。但是,如果社會默認允許這種行為存在,甚至變相鼓勵這種行為,就不可能保持長治久安。因為沒有人會真的願意壹直忍受不公平的待遇,長期不平衡的分配必然會淹沒平和的心態,即使是那些貪多占少的人也不會得到安寧,尤其是如果他們不能安心生活,國家最終會分崩離析。
第三,尊重公平就是正義。
?首先,正義和公平並不意味著簡單和統壹,而是平等對待人與人之間固有的差異。植物有植物的靈魂品質,動物有動物的靈魂品質,人有人的靈魂品質,壹切生物的靈魂品質都是平等的。在生活中,不要把社會等級與人類靈魂的品質、人類的自然稟賦聯系起來,試圖證明人類是有等級的,這是非常荒謬的。
?其次,公平應涵蓋所有公民的平等,不能僅以平均數的數學概念為基礎,也不能以此作為公平的標準,否則公平的真正含義就會被誤解;另外,追求個人的絕對自由,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願望,那就是野蠻的、庸俗的自由和平等,那就是導致相互傷害的平等;正義的公平是以群體的共同利益為基礎的,尊重公平權利的每個人都是正義的,而這種品質的優秀和卓越只有在群體正義的秩序中才能得到保障和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