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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壹名HBsAg陽性的大學畢業生。應該怎麽找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權的法律保護

壹、引言——熱血引發的沈重話題?

案例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面向應屆高校畢業生招錄9名國家公務員,157人報名參加考試。經過筆試和面試,前13名考生參加了最後的體檢,其中4人未通過。浙江大學農業與生物技術學院應屆畢業生,因被查出乙肝“小三陽”,周壹排名第八(筆試第四)。招聘單位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規定判定為“不合格”的,不予錄用。4月2日晚,周某得知因身體原因被淘汰,帶著水果刀和菜刀找到人事勞動保障局公務員管理科科長甘,詢問公務員招考錄用事宜。他向甘要了壹張試卷,沒有通過。後來他在衛生間拿出藏在包裏的水果刀刺殺兩名人事幹部,造成壹死壹傷的慘劇。周隨後被刑事拘留。[1]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壹審於本周壹判處其死刑,並立即執行。

看完病例,人們不禁要問:乙肝的“小三陽”是什麽?它和肝炎有什麽聯系?醫院的這個體檢結果對工人的身體狀況有什麽評價意義?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勞動者的就業情況?為什麽雇主拒絕雇用這樣的工人?

二、醫學常識的解釋

1963年,布隆伯格等科學家的醫學發現開辟了在實驗室診斷和尋找攜帶者的途徑,使常規體檢中檢出乙肝病毒攜帶者成為可能。

我國屬於乙肝病毒感染高發區。目前我國乙肝病毒感染率約為60-70%,其中10-15%人群HBV表面抗原陽性,表現為乙肝病毒攜帶者。中國有14億人,大部分人都感染過肝炎病毒。乙肝病毒攜帶者約654.38+0.2億人,乙肝患者約3000萬人[3]

並不是每個感染病毒的人都會成為乙肝患者。從醫學概念上來說,乙肝病毒感染、乙肝病毒攜帶者、乙肝病人這三個名稱有不同的含義。

乙肝病毒感染:過去感染過乙肝病毒或現在感染乙肝病毒的人稱為乙肝病毒感染。

乙肝患者:臨床癥狀有乏力、厭食、惡心、厭油膩、腹瀉、腹脹等,部分病例有黃疸、發熱。檢查結果顯示肝功能異常,血清HBsAg、HBV DNA、DNA聚合酶均陽性。這類患者通常應進行臨床治療和維持。

乙肝病毒攜帶狀況——臨床上,HBsAg陽性無任何癥狀和體征,肝功能檢查正常半年以上的人(以前從未有過肝功能異常史的人)常被稱為無癥狀乙肝病毒攜帶者。權威的醫學觀點是,這些人除了獻血、托兒和飲酒服裝行業外,都可以照常工作和學習。大部分不需要臨床治療,但要註意日常保健和個人衛生習慣。[5]

在招聘程序中,肝臟器官的體檢主要有兩項供用人單位選擇:1,肝功能檢查;2.乙肝五項檢查..在檢驗的職能上,兩者有不同的分工。前者主要取決於肝臟的功能是否正常,後者取決於乙肝病毒的感染狀況(既往感染或當前感染)。感染了乙肝病毒,肝功能可以正常也可以不正常。

常規體檢只是抽血測肝功能。肝功能異常說明肝細胞被破壞,肝臟的正常功能受損。勞動者身體需要治療或者休息,用人單位不會錄用,因為此時勞動者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參加勞動。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來說,他們需要治療和休息。目前,很多單位除了抽血化驗肝功能外,還額外進行“乙肝五項”檢查。乙肝病毒的免疫學標誌物有三對,分別是1,表面抗原(HBsAg),2,表面抗體(抗HBs或HBsAb),3,E抗原(HBeAg),4,E抗體(抗HBeAg或HBeAb),5,核心抗體(抗HBc或HBcAb),6核心抗原。由於核心抗原不易在血液中檢測出來,目前試劑盒不夠用,剩下兩對半抗原抗體,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乙肝“二半”檢測,俗稱的“大三陽”是1、3、5項陽性,而“小三陽”是1、4、5項陽性。[6]

三、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困境的產生及現狀

目前,中國有兩種制度在規範人事雇傭關系。壹個是公務員錄用制度;另壹種是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招用勞動者。員工壹旦被錄用,用人單位[6]與員工也分別構成行政人事關系和勞動法律關系。用人時,不同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用人要求和程序。在實踐中,雖然各地、各單位在體檢方面的做法有所不同,但乙肝病毒攜帶者在設定用人單位體檢門檻時所面臨的情況是相同的:福利待遇好、個人發展潛力大的單位,如國家機關、部分事業單位、大型國企和大部分外企,壹般都會將“乙肝五項”列為必檢項目。從各地公務員體檢標準分析,壹般來說,不僅僅是“大三陽”和“小三陽”被判定為不合格,只要抗原呈陽性,就是不合格。[7]這也意味著,HBV攜帶者如果通過嚴格的體檢和考核程序,而不是通過“關系”、特殊的招聘程序,或者在體檢時作弊,將很難被這些單位錄用。

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就業過程中被誤解,受到不公平待遇。壹方面,在就業過程中,因其HBsAg陽性,被用人單位判定身體狀況不合格,拒絕使用,其參加勞動的資格受到限制。另壹方面,大多數攜帶者在被拒絕就業後就醫,但往往被醫院告知,只要多註意休息和個人保健,不需要治療和用藥,可以參與正常的工作生活,結婚生子。壹些乙肝病毒攜帶者經常對這種矛盾的情況感到困惑。由於醫學專家認為他們身體正常,可以按照醫囑參加工作,因此他們在就業過程中被雇主拒絕。

根據目前醫學研究的情況,乙肝病毒攜帶者很難通過服藥轉陰,這意味著他們很可能是終身攜帶者。對於壹些由於母嬰傳播的攜帶者來說,其血液中的攜帶狀況和自身的膚色、性別壹樣,是壹種先天的、終生的特征。如果國家機關、大型外企等知名企事業單位不壹如既往地改變體檢的用人標準,那麽攜帶者將永遠無法在這些單位工作終身,職業發展將受到嚴重制約和限制。如果所有雇主都效仿並采用這種體檢標準,那麽攜帶者將終身無法就業,他們的工作權和生存權將無從談起。

運營商群體中有人承認自己在這個現實中很倒黴。雖然他們感到社會上的不公平待遇,但也只能接受這個現實,盡力尋找可能的就業機會。即使工作條件與自己的能力極不平等,也只能將就。有些人的人生觀可能沒有那麽豁達。在就醫無果的情況下,他們的精神狀態無法調整到正常,甚至想結束自己的生命,家人也為此困擾。有些人甚至把自己的處境完全歸咎於社會和制度。在屢遭挫折的情況下,他們絕望中產生報復心理,轉而攻擊社會。本文開頭所舉的晁案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

真實的案例告訴人們,在就業問題上,勞動主體和行政主體之間存在著某種緊張關系。旁觀者清,即使有簡單的正義觀念,也能看出承運人就業困境的不合理性。目前的法律體系應該在壹定程度上有所回應。在對承運人基本就業權利的保護中,由於現行法律制度的缺陷,產生了許多悲劇和社會問題。權利是法律規範的核心內容,是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8]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緊張必然是主體權利之間的沖突和對立。

四、現象背後的正確分析?

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說:“法律中沒有比權利更難的了。”很難給權利下壹個準確而普遍的定義。[9]《牛津法律詞典》中“權利”壹詞的作者甚至動情地寫道:“權利——這是壹個被相當不友好地對待和過度使用的詞。”從作者的角度來看,壹方面是應有的權利沒有得到尊重,另壹方面是壹些權利經常被濫用。由於權利內容的模糊性,權利的領域被肆無忌憚地侵犯或擴張。也正因為如此,權利問題成為法學研究中的核心問題。

(壹)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基本勞動權在轉化為物權時是有缺陷的。

我國學術界對勞動權壹般采取狹義的定義,即勞動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獲得就業機會和獲得報酬的權利。[10]勞動權是現代社會公民基本權利的壹部分,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11]從權利主體來看,勞動權主體包括1、勞權主體(勞動法調整)、2。農民、個體勞動者、公務員等不屬於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者。

從權利的內容來看,工作權至少包括兩個方面,最基本的是選擇工作的權利。擇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並達到就業年齡的公民在勞動力市場上選擇用人單位和參與社會勞動機會的權利。就業權是勞動權的直接體現,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權,是壹切民主政治權利的基礎。[12]

法律權利的運行形式有應得權利、法定權利和現實權利。法定權利與物權之間存在壹系列聯系。就具體的權利主體而言,其享有的壹項法定權利只有在實現時才能被認定為物權。?公民的勞動權是壹項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第42條對此有明確規定。然而,在現實中,法定的勞動權在實現過程中會有瑕疵。[13] HBV運營商作為公民,依法享有合法的勞動權利。就業權的實現是其他勞動權實現的前提,就業權不能轉化為物權,其他勞動權無從談起,也不能稱為“勞動權”。在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合法就業權轉化為物權的過程中,有兩個方面:壹是在勞動資格準入方面,通過“乙肝五項”體檢,設定壹定的就業標準,拒絕錄用病毒攜帶者;二、在勞動或人事關系存續過程中,單位應組織體檢,如發現是病毒攜帶者,應終止勞動或人事關系。

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的勞動權利與其他主體的權利相沖突。

合法權利不能轉化為現實的原因來自兩個方面:壹是權力的制約;第二,權利的沖突。歸根結底還是來自權利的沖突。權力是權利之間妥協的衍生物。權力的運用主要是為了實現權利或者在權利沖突時主張壹方的權利,剝奪另壹方的權利。[14]

雇主有權選擇他們自己的員工,所以他們可以選擇最好的工人。單位認為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優,不予錄用。健康的工人可以聲稱,如果他們與乙肝病毒攜帶者壹起工作,他們可能會被感染,他們的健康權利將受到威脅。行政主體作出抽象行政行為,通過制定體檢標準限制HBV攜帶者就業。據此,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在強勢用人單位面前明顯處於弱勢地位。

無論是權利主體還是權力主體,在與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發生沖突的過程中,他們在對乙肝病毒攜帶者進行檢查時,追求的是壹種不同的待遇。權利和權力的主體認為,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身份經血液檢測確認後,其就業權利與其他勞動者不同。做出這種區別對待的依據來自於其對血型的判斷,而不是取決於勞動者個人的勞動能力。這種區別對待的原因受到了醫學界的廣泛批評。權利與權利是平等的,權利是在法律的框架內自由行使的。在沖突的情況下,立法或司法需要做出價值選擇,阻止壹方拉伸另壹方。然而,行政權力對權利的差別限制是否正當,必須通過憲法賦權來檢驗。

(3)合理差別待遇或平等就業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人與人之間客觀上存在先天差異。因為每個人都有人格的尊嚴需求,他在自由人格的形成中必須享有平等的權利。法律作為獨立自由的人格主體,在法律上應當平等對待抽象主體或壹般意義上的人。通常在法律上表述為所謂的“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摒棄了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差異,其出發點是廢除身份和特權制度,要求人們參與自由競爭,保證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的起點上的平等,即“機會平等”或“機會均等”。[15]

形式平等旨在反對不合理的差異,實質平等必須承認合理的差異。既然現實中客觀上存在很多差異,那麽在法律上完全無視這些差異,機械地將其同質化,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實質平等允許在某些方面和程度上有合理依據的差異。[16]

差別待遇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差別和平等並不矛盾,但是什麽樣的差別待遇才是合理的呢?即判斷差別待遇合理性的標準在哪裏?從根本上說,世界上沒有統壹的、絕對的、唯壹的合理性標準。理性的判斷往往是具體的,理性在不同事務之間的體現有著極其豐富的內容和多樣的內涵。合理性標準是壹個多樣性壹致的復合標準體系。行政主體在區別對待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權時,應選擇怎樣的衡量標準才不被認為違反權利平等原則?我們先來看看西方法治國家的壹些經驗:

1,重在理論標準——以德國為例?德國聯邦法院側重於在理論上確立差別待遇的標準。德國法院擅長理性思考,註重制度。他們認為,合理的差別待遇應符合以下五個方面:1,禁止任意性。[17] 2.立法者的理性決定。[18] 3.事物的本質。[19] 4.正義的概念。5、比例原則。包括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平衡原則。[20]

2.註重實踐的標準——以美國為例。

與大陸法系偏重理論標準不同,奉行實用主義的美國法院通常會選擇三個不同層次中的壹個或審查標準進行實踐標準。

傳統合理的基本標準。憲法不禁止政府對人民進行分類,因為不分類很難制定法律;憲法禁止的是法律規定的類別與適用的政府目的之間沒有聯系的不合理分類。只要立法者的分類與法律目的之間存在可能的聯系,法律目的能夠實現,就具有合理的分類依據,符合法律平等保護原則的要求。反對者可以主張其他分類標準,這些標準比立法者采用的標準更能達到法律的目的,但這種反對並不影響法律是否符合平等保護原則。因為實現目標的手段可能有所不同,只要立法者選擇的手段不是任意的,即使不是最佳手段,也在憲法平等原則的容忍範圍之內。但值得註意的是,該標準的適用通常被用來衡量侵害工商業、侵害壹般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福利分配、侵害社會保險利益的立法是否合憲。[21] ?

嚴格的審核標準。它往往要求政府在表明存在政府利益時進行檢驗,只有在確定法律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權利或涉及疑點分類時才適用。政府必須解釋有“真正的政府利益”,“采取這些措施是為了達到預定的目的,即對所涉公民的基本權利施加最少的限制”。在這個標準下,要考慮是否有更多合適的標準,更少影響個人利益的標準。[22]

中等標準。上述審查標準的適用程度會隨著歧視的性質和對基本利益幹擾的嚴重程度而變化。綜上所述,具體標準應該是:1。在社會經濟差別待遇中,標準是只要手段和目的合理相關——傳統的合理基本標準;2.當差別待遇嚴重幹擾公民基本憲法權利的行使,或涉及可疑分類時,手段是必要的,目的是迫切的——嚴格的審查標準;3.當差別待遇涉及到壹個準可疑的分類——性別和身份,就需要手段和目的之間有實質性的關聯——壹個適度的審查標準。

(D)分析政府體檢條例中肝臟器官資格標準的不當之處。

1993 14年8月,國務院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體檢項目、合格標準及有關辦法,由招錄主管機關根據職位要求規定。該條規定置於公務員考核錄用部分,授權有不同錄用公務員需求的主管部門制定錄用公務員體檢標準。

1.法律法規授權立法不當。

根據我國憲法第89條的規定,國務院的立法權來自兩個方面:1。為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者實施細則;2.國務院根據職權,可以對屬於國務院職權範圍內的純屬行政管理和技術事務的事項自主立法。但在我國立法實踐中,國務院在其職權範圍內,通常以法律授權的方式,就行政法規相關事項授權給大量部委或地方政府。這種做法對法律的統壹性構成了相當大的威脅,使法律體系混亂,失去了邏輯,受到了許多法學家的質疑和批評。[23]

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授權主管部門對體檢的相關規範進行立法,從各地公務員肝臟器官體檢標準的混亂也可見壹斑,這也是值得質疑和批評的。各地公務員肝臟器官招錄體檢沒有參考標準,授權器官也沒有明確的資格限制。主管部門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項目和標準,第26條中提到的“工作要求”並沒有給出壹個恰當的定義。授權的結果是主管機關在具體操作中獨斷專行,立法權和行政權沒有適當分離,權力必然不會被濫用。最值得否定的是,公務員招考體檢規範的混亂已經蔓延到公務員招考制度之外,被很多機構和企業模仿。這些單位體檢的標準和項目也是無法遵循的。在標準的設定上,用人單位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勞動者的弱勢地位顯而易見。這些任意的體檢標準剝奪或侵犯了工人的就業權利。政府的行為通常被公眾視為合法合理,用人單位效仿政府自行制定體檢標準並無不妥。

2、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主管機關制定公務員錄用體檢項目和標準時?抽象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對勞動者的資格做出壹定的準入規範。國家要求勞動者在參與勞動法律關系和行政人事關系時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承認公民的勞動能力,使勞動能力轉化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格。合理的資格設置包括四個方面:1和年齡標準。不同崗位可設定不同的年齡標準,下限標準壹般不低於16周歲。比如法官、檢察官都要求23歲以上。2.身體標準。即健康標準通常包括三項限制:a .疾病。各崗位員工不得患有同壹崗位禁忌或不適宜的特定疾病。b、殘疾人只能從事適合其殘疾的職業。c、女工、未成年工禁忌的工作範圍。法律將這些健康標準界定為限制因素,其立法的出發點是基於保護被限制人的目的,這種限制與被限制人的特定保障措施並存。3.智力標準。比如心理健康、文化條件、資質認定等。4.行為自由的標準。即公民能否自由支配自己的勞動力。[24]

有必要設定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某些類別的工人沒有從事特定職位的法定權利。具體來說,在肝臟器官體檢項目的標準設置上,為了更好地保護被限制者,結合勞動崗位的要求,可以對勞動者的肝臟器官進行壹定程度的資格限制。常規體檢測試肝功能,以顯示工人肝臟器官的工作狀況。如果肝功能指標不符合健康要求,此時工人不適合工作,需要休息調理,使肝功能恢復到正常指標。“乙肝五項”檢測用於識別工人中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情況。即使是攜帶者,如果他們沒有臨床癥狀,專家認為他們仍然可以參與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大多數攜帶者的醫院建議他們不需要治療,只需要註意他們的生活習慣,定期觀察。

從域外法的先例經驗來看,我國公務員錄用程序中肝臟器官體檢的差別待遇為1,差別標準的建立和制定均由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和立法權沒有嚴格區分,權力的行使相當隨意。2.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沒有參考中華醫學會等權威醫療機構的結論,不符合攜帶者勞動能力的本質特征,屬於非理性決策。3.中國的攜帶者數量已經達到數億。用這個標準來限制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造成了很多現實的悲劇,正義的理念顯然被踐踏了。4.攜帶者病毒的傳染性對其他勞動者健康權益的危害,可以通過通用疫苗的方法阻斷,可控。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達到保護其他勞動者健康權益的目的,政府應該承擔更多的防疫義務,而不是以犧牲就業為代價由攜帶者群體承擔。主管機關的行政決定沒有充分權衡各方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缺乏適當性。5.由於主管部門對問題的分類涉及到公民的勞動權,應采用嚴格的審查標準。如前所分析,政府出於其“政府利益”對就業權的限制並不是最佳選擇,甚至存在相當程度的歧視和冷漠,抽象行政行為違背了平等原則。

動詞 (verb的縮寫)泄水道的設計

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困境的現狀需要制度的回應和緩解。如何消除社會給予乙肝病毒攜帶者的不正常待遇,保護大量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權利,是壹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和法律問題。從解決方案的設計上,要用系統的觀念來對待,全方位、多層次地制定策略。

1,全社會救濟——間接方式

公眾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誤解,來源於醫學常識的缺失。壹方面,媒體和醫學界要承擔起端正思想觀念的責任;另壹方面,對弱勢攜帶者群體形成了足夠的輿論關註,支持他們,用輿論告訴乙肝病毒攜帶者,社會並沒有拋棄他們,仍然有力量試圖為他們爭取權益。讓攜帶者心中對生活和社會還是有信心的,不會像周壹壹樣走向不歸路。

2、自助,訴訟渠道的設計——直接方式。

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面臨被公司錄用、聘用或辭退時,可以通過自助和壹定的程序向侵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對企業開除、除名、辭退不服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由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乙肝病毒攜帶者如果在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也可以通過相應的行政程序獲得可能的救濟。如果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當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參照適用法規。也就是說,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各地制定的體檢錄用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不適用,那麽攜帶者的勞動權利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通過法律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實現自助是可行的,但法律程序往往費時費力。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試圖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否定主管部門體檢規定的效力,只能算是壹種權利救濟的努力。

3、行政救濟——直接且最有效的方式。

為人民謀幸福,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是政府的職責。各地出臺的體檢標準應對攜帶者的就業困境承擔主要責任。政府各部門有必要在壹系列悲劇中反思自己的制度和責任,並拿出相應的可行措施。?

3.1衛生行政部門。首先,衛生部門要加大政府對乙肝病毒研究的投入,爭取盡快突破這壹醫學難題。其次,在切斷傳染源、阻斷感染方面,可以將疫苗接種納入國家的綜合範圍,制定相應的強制計劃,保證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總數在壹個長期目標內逐年下降。[25]合理預防和普及乙肝疫苗接種是從根本上降低肝炎發病率的有力措施。最後也是很重要的壹點,加強肝病藥物的審批程序,聯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壹些肝病虛假廣告和做壹些誤導性的宣傳廣告,做好信息的清潔度審核工作。?

3.2、人事行政部。人事部門要反思這些體檢規章制度的合理性,聽取醫學專家的權威意見,對現狀進行實地調查,在此基礎上合理制定體檢的錄用標準和規範。

3.3、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是管理勞動法律關系的行政機關。建議勞動部制定規章制度,規範用人單位對肝臟器官的檢查。用人單位對本行業勞動者的肝臟器官確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專家意見。這樣就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也就有效制止了權利的濫用。

4.立法救濟

立法救濟包括兩個渠道。1,重新立法。例如,在2002年兩會期間,醫療衛生界政協委員周曾與20多位政協委員聯名提交了壹份關於“保護運營商合法權益”的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考慮將其納入立法審議範圍。2.解決法律沖突。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法規審查權。復習的方式從主動復習變成了被動復習。由法定機關或者公民、組織提出,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交由專門委員會審查。有兩種方法可以區分它們。只有政府、議會兩院、中央軍委和省級地方可以提出審查違法法規的要求,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提出審查的建議。對“要求”和“建議”有不同的規定。但遺憾的是,截至2001年底,沒有任何機關或個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建議。[26]乙肝病毒攜帶者還可以就各地人事部門公布的體檢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論文後的留言

乙肝病毒攜帶者,這個近十年來通過體檢隔離出來的群體,在工作、學習、生活、婚姻等諸多方面都遭遇了不公平待遇,勞動權的限制只是其中之壹。從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危機的形成和延續來看,法學和醫學作為專業學科,對於社會上的壹些不當縱容行為,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因為這兩個專業對於這個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做得並不多。筆者在為論文寫作收集資料和調查走訪的過程中,聽到了很多感人的真實故事,我和他們的故事在壹起的同時也不禁感到心酸。可悲的不僅僅是他們的遭遇,還有我們社會某些方面的操作不當。乙肝病毒攜帶者權利的法律保護是壹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必須動員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力量來完成。真心希望有更多的有識之士來關註這個話題,給這個龐大的群體更多正義的愛和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