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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勞動用工的規章制度?誰給了我壹本!急!

第壹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公司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管理,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各單位、部門及員工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員工行為規範

第三條嚴格按規定時間上班,不遲到,不早退。每次遲到或早退,在1小時內罰款10元,超過1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罰。

第4條嚴格交接班制度,並做好各種記錄。無責任,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分別處以100元和50元的罰款。

第五條。上班時間脫崗、值班,每人罰款10元,單位領導連帶罰款5元。關鍵生產場所發現脫崗,罰款50元。當班睡覺的民工將被辭退,退回礦人力資源部。如果他們沒有造成事故的責任,根據事故分析,他們將被解雇或停職三個月。

第六條。嚴格的銷假制度。員工必須持請假條向單位領導請假,領導同意簽字後才能生效。假期到期時必須及時取消。無責任的,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嚴禁在工作場所打牌、下棋、看小說或幹私事,否則予以辭退。

第八條。禁止穿拖鞋進入公司和上崗(特殊崗位除外)。否則每發現壹次罰款50元,由公安部門門衛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共同罰款5元。

第九條工作人員上崗時應穿戴勞動保護服。否則,罰款10元。

第10條。禁止酒後工作以及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飲酒。值班禁止飲酒,執行禁酒令。發現不執行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11條嚴禁賭博。壹經發現,移交公安局處理,對參賭人員罰款500元,對賭博場所所在單位共同罰款200元。

第12條有值班任務的單位和關鍵崗位,應當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擅離職守、空崗、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現問題未向接班人交代清楚或交代不清的,每次罰款5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3條。認真執行逐級請示制度,做到外出辦事事先請示,事後匯報。公司安排的壹切工作都要壹壹擺平,事事有回音。否則,每發現壹次,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14條幹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打罵員工。打罵者,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15條單位負責人必須按時組織本單位的政治和業務學習。無故不組織者,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元。

16嚴格學習和會議制度。50元,無故不參加罰款;遲到早退者,每發現壹人罰款10元。

17條倡導員工之間講文明用語。凡講粗話,影響正常工作、同誌關系、損害公司形象的,每發現壹次罰款10元。

第18條團結同誌,互敬互愛。發生爭吵、打架、不團結的,對責任人所屬單位罰款100元,並視情節給予停工反省或解除勞動合同。打架鬥毆造成他人傷害的,根據分析將責任人除名,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19條辦公室人員、地面管理人員上班時著裝要整潔大方,懸掛標牌,單位有規定時按規定著裝。否則,罰款10元。

第二十條夏季工作期間,員工不得穿短褲、背心和拖鞋,女同性戀者不得穿超短裙。違反者壹次罰款50元。

第21條。公司內嚴禁吸煙,違者罰款50元。如果在衛生區發現煙頭,將處罰衛生主管單位50元。如果外國人吸煙,接待單位會妥善處理。否則,每發現壹個煙頭,處罰接待單位50元。

第二十二條考勤制度應當嚴格,考勤應當公開;否則,每弄虛作假壹次,對單位負責人處以每人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辦公場所和工作崗位應當使用文明用語。不使用的,壹次性罰款10元。

第二十四條環境衛生區域應當保持清潔。壹處發現垃圾、臟雜物、紙屑、果皮等雜物,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

第二十五條在指定地點傾倒垃圾、雜物,發現亂倒垃圾、雜物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壹次性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辦公樓的下水道應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否則將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27條室內地面清潔,見本色,無雜物、紙屑等。沒看清自己的真面目,罰20元;有雜物,紙屑等。,並處以1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書桌、椅子、櫃子等。辦公室內應擺放整齊美觀,否則每件罰款5元。

第二十九條辦公場所墻壁上懸掛的展板、畫框和圖畫應當整潔。否則每項罰款5元。

第三十條室內物品應當無塵、無塵。否則,每次罰款5元。

第31條地面、墻壁無痰。否則罰款20元。

第32條門窗、玻璃光潔。否則每筆罰款10元。

第三十三條保持桌面整潔,物品擺放整齊,否則每次罰款5元。

第34條臉盆、毛巾、痰盂等衛生器具清潔,無汙垢、無異味。否則,罰款5元。

第三十五條。禁止傾倒汙水和亂扔東西。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三十六條公共廁所衛生設施齊全、完好,並處於正常使用狀態。發現損壞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公共廁所不能正常使用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三十七條公共廁所應當無積水、無雜物、無異味、無汙物,通風良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

第三十八條宣傳牌、標牌等整合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故意損壞廣告牌的,處以原值5倍罰款。

第三十九條遵守廁所管理制度,愛護公共財產,不準隨意開關水龍頭,損壞供水設施,保證上下下水道暢通。5元開著水門被罰壹次,20元故意堵塞下水道導致汙水外溢被罰壹次。

第四十條因不負責任造成損失五千元以上的責任者,給予幹部撤職、工人開除處分。

第41條外來人員需要進入關鍵崗位,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由公司人員陪同,並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如果他們壹次註冊失敗,將被罰款50元。

第四十二條重點部位嚴禁煙火,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四十三條。愛護工廠裏的花草樹木。禁止攀花折枝。違者將按照每樹65438元,每花20元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員工應熱情、及時、周到,使用禮貌語言,否則每發現壹次與工人吵架或罵人,罰款50元。

第四十五條職工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為解除農民工勞動合同,並將登記的礦退回礦人力資源部門。

第四十六條員工安全意識淡薄,經常違反操作規程,經考察不適合該崗位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拒絕服從公司工作安排,擅自離崗,給公司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聚眾鬥毆,嚴重損害公司形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擅自煽動勞動者停工,給公司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餐飲服務中嚴禁留披肩長發、留長指甲、染指甲、留長胡須和佩戴首飾。每發現壹人,罰款10元,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等額罰款連帶責任。食品衛生造成中毒的,每發現壹人,對承包商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的采取其他措施。

51條。有將腳放在桌椅上、猜拳、喝酒鬧事、制造噪音等不文明行為的食客。壹次罰款50元。

第五十二條。下班時,關掉辦公室的電器,關掉電源。否則,每發現壹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五十三條節約用水用電,養成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對每次浪費的責任人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就餐人員損壞碗、筷、桌椅、冷暖設施等公共財物的,按原價賠償壹次。

第五十五條餐飲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並保持整潔,否則每發現壹人,罰款10元。

第五十六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招聘員工進行嚴格審核。濫用私招或私自改變用工性質的,除退回被招人員外,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聘用的所有員工上崗前,必須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勞動關系;否則,他們不會上崗。

第五十八條公司內部人員調動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調動通知書,對拖延報到時間的員工處以100元罰款,並按曠工處理。不服從調動的員工為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退回礦人力資源部門。

第五十九條各單位接到調動通知後,應立即自行通知,對拖延通知時間或不服從調動的單位負責人,每拖延壹天罰款50元。

第六十條員工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61條各單位工資會計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報表報送人力資源部。否則,每延誤壹天,責任人罰款50元,單位主管罰款20元。

第六十二條對盜竊者,取消當年所有福利,即民工解除勞動合同,在礦登記者退回礦人力資源部,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單位項目經理、班組長(車間主任)連帶責任600元。單位壹年內兩次盜竊的,給予單位正職誡勉半年,誡勉期間工資核減10%。

第六十三條。打工時弄虛作假,損公肥私,與人勾結的,取消當年所有福利,就是解除農民工勞動合同,礦上還給礦上人力資源部門。

第六十四條嚴禁單位內部對工資、資金、津貼、實物進行“二次分配”。否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廠區內行走,應當按照指定路線行走,違反行走規範,罰款10元。

第六十六條對擅自離崗人員,各單位應第壹時間與本人及家屬聯系,確認是否擅自回國。超過24小時未回家的,應及時向公司運營部報告人員情況,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對及時發現並避免災害的人員,根據其情況給予獎勵。

第六十八條員工有權利和義務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1條旨在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管理,規範勞動關系,增強員工自律意識,維護企業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與公司有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職工招聘

第三條。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征得礦方同意才能招聘。

第四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和“雙向選擇、擇優錄用”的原則,必須經過公開考試,包括筆試、面試、體檢,然後確認錄用。

第五條從礦山或其他單位調入的員工,按勞務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勞動組織

第六條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和經營的實際情況,每年至少調查壹次各單位的勞動組織狀況,由人力資源部和經營管理部組織,結合上級定額標準和有關規定制定勞動定額。

第七條根據定員標準,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調配人員,同時做好員工轉崗培訓工作;嚴格執行階梯式用工試行辦法,做好員工的錄用、續聘和辭退工作,確保職工隊伍的穩定。

第八條因長期患病(連續病假六個月以上)、非因工負傷、體弱多病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工傷認定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辦理。根據鑒定結果辦理傷、病假或上崗手續,鑒定後不服從分配者,下月起停止領取傷、病假。

第九條員工調動管理。外部調出、調入員工應有調出單位的介紹信,所有內容應真實完整。轉崗員工本人需持介紹信到人力資源部進行目測,並到指定醫院進行全面體檢。女員工必須提供計生辦的體檢證明。人力資源部會拿著介紹信和體檢結果向公司領導匯報,然後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調入。正式調動前,對已確認的調動人員進行調查審核,弄虛作假者,公司不予接收。

第10條員工調動由本人提出,單位主管領導和公司分管領導簽署協議,交人力資源部。對於公司調離的人員,本人持介紹信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物品離職、保險賠付等清理手續。未清理的,不得辦理移交手續,否則追究調配人員責任。

第11條員工內部調動。個人調動程序:首先本人提交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調出單位負責人和調入單位負責人均簽字同意→提交人力資源部→公司研究決定→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12條。專業內員工調動由分管專業領導審批,井內和辦公室人員調整由公司決定,總經理批準。

第13條。本單位人員不準調出,單位負責人不準簽協議,否則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14條。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根據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辦理。

第15條對單位內曠工、保衛不力的人員,經單位黨政領導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核,每月18上報人力資源部學習。

第16條。各單位在員工內部進行崗位調整,必須先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後方可進行調整,並填寫《工資變動表》。否則每發現壹人,單位罰款100元,個人罰款50元,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責任人承擔。

第17條未經批準,禁止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擅自用工。否則,每發現壹人,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對單位罰款5000元,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員工勞動關系

18條實行全日制勞動合同制管理,嚴格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9條員工在正式入職第壹個工作日之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壹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所列條款。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者勞動者經公安機關批準變更姓名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則上不得調出公司。

(1)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公司聘用的工人、技術人員。

(2)在涉及公司重要秘密的特殊崗位工作。

(3)作為重要工作項目,任務未完成,需要本人繼續處理。

(4)對本單位的債權債務負責。

(5)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應在合同期滿前壹個月通知本人,經雙方協商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部應指定專人管理員工的勞動合同。因未及時簽訂、核實或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而引發勞動爭議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壹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

2.無理取鬧,破壞公司穩定;負責組織集體越級上訪;辱罵或攻擊各級經理。

三、破壞公共設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盜竊礦山物資或員工個人財物。

四、因失職、瀆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

五、違反計劃生育法規,造成違法生育的。

六、違反黨紀政紀,違紀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

七、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指示、命令等規定,有關規定的,予以辭退。

八、因不負責任或違章操作造成工傷事故或壹級無傷亡事故或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直接責任者。

9.故意破壞相關設施,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次生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

十、在合同期內,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的。

十壹、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十二、礦井人員聚集外來人員擾亂礦井秩序。

13.員工以虛假信息欺騙公司,使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將其調離公司。

十四、《勞動合同法》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終止條款。

十五、職工有其他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所有職工和集體職工均已分別與翟鎮煤礦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了社會統籌保險,其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及檔案由煤礦人力資源部統壹管理。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所在單位必須對勞動紀律、考勤、工作態度等重點問題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公司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合同。

第五章勞動報酬和勞動保險

第二十七條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勞動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按照公司有關工資分配辦法的規定,科學合理分配職工薪酬。在收入分配上,重點是地下壹線和高技能崗位。

第二十八條嚴格按照上級勞動定額和勞動定員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因個人原因沒有月工資收入的,個人必須及時繳納全部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待遇,否則因繳費年限不連續造成的後果自負。

第三十條各單位的工資計算應當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凡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在工資計算中多拿分和錢的,罰款500元,任命為項目部項目經理或車間主任,責任1,000元/人。

第31條勞動合同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根據有關規定,應代扣代繳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個人所得稅從工資中代扣代繳;按照個人自願的原則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當個人月工資少於代扣時,暫停代扣公積金和企業年金。

第三十二條礦山輸出到公司的員工由公司調入礦山後,由礦山統壹支付工資。

第六章勞動紀律

第三十三條員工應當遵章守紀,愛崗敬業;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如實填寫考勤,嚴禁弄虛作假,否則將嚴格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員工應嚴格執行各種請假和銷假制度,經理應按管理權限審批休假。壹般休假30天以內的員工由各單位審批(根據考勤-保期間考勤規則),休假30天以上的由人力資源部審批,事假到期返回休假-終止。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

第三十五條嚴格按照勞動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的工傷、病假和產假工資及相關福利。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傷工資由所在單位承擔。醫療期屆滿,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由公司根據鑒定等級和結論支付。

第三十六條因疾病、體弱多病等被基層單位辭退的。勞動能力鑒定後,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調整。被確定病休的,醫療期按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納部分各項社會保險;如需調整崗位,應根據公司實際生產崗位進行調整。因個人原因不服從分配的,按曠工處理。

第三十七條賣淫、嫖娼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以500-3000元罰款;為賭博、賣淫等違法活動提供條件的,處500元罰款。

第七章員工績效管理

第三十八條為了建立持續有效的績效管理體系,找出員工之間客觀存在的工作差異,為上級考核、薪酬管理、崗位倒換尋求客觀公正的依據,同時提高員工的工作績效,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促進公司目標的實現,對全體員工實施績效管理。

第三十九條目標管理應當與工作績效相結合;客觀、公正和民主的原則;要有重點,不評價無關內容;評價與績效管理的動態與靜態結合。

第40條評估範圍和組織。根據員工所從事崗位的不同,分為以下幾類:公司領導班子、部門(室)和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人員、部門(室)總經理、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工人技術人員、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基層單位壹般員工。人力資源部組織公司領導班子、部門(室)、基層單位副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和工人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其余考核由各單位自行組織。

第41條評價指標及細則的制定。

(壹)各崗位的考評項目和實施細則應由考評負責人、被考評者及其所在單位依據本制度制定,應具有科學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量化指標應明確。它應與聯檢組的目標和管理優先事項緊密結合。

(2)評價項目分為:領導項目、參與項目、激勵項目和負面項目。

(3)壹般應包括:目標任務、成本管理、工作態度、思想道德、工作創新、工作紀律等。對於管理者來說,還應該加上關鍵事件、目標管理、勤勉誠信。對於普通員工,要加強行為觀察和勞動紀律考核。

第四十二條考核獎懲兌現

對考評成績突出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和晉升,對考評不合格的各類人員可予以通報批評、調離或誡勉。

第八章管理人員競聘上崗。

第四十三條機關(處室)管理崗位和基層單位副科級以上管理崗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人選:職位空缺;機構調整、改組或現有人員超職數需要調整或分流的;組建新的工作機構,需要通過競爭確定相關崗位人選;其他的需要競聘上崗。

第四十四條競爭上崗原則上在內部分層次進行。對壹些專業性較強,本層次無合適人選的崗位,可擴大競爭上崗範圍,必要時可進行公開競爭上崗。

涉及重要職業秘密的崗位;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競爭的崗位,不列為競爭性崗位範圍。競爭上崗的崗位級別、數量和具體範圍由公司根據幹部權限確定。

第九章員工培訓與發展

第四十五條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員工培訓計劃,並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公司員工分為副總以上領導、區班組長、生產班組長、生產工人、部室管理人員五個層次,從安全生產、技術業務、企業管理、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等方面編寫試題。,為培訓考核和競爭上崗提供題源。

第四十六條招收新工人,必須嚴把人進公司關。按照就業準入制度的有關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人員,沒有就業資格證不得招聘。新員工、轉崗工人和其他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的,應當向相關安全監督機構申報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所有員工的培訓。人力資源部根據上級要求和公司安全生產實際,每月將學習內容分解到工區,工區根據計劃內容和本單位實際情況,每周自行組織學習培訓。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不壹致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065年7月24日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