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
由社會經濟水平決定的高安全性的德國法定醫療保險服務體系是世界領先的工業化國家之壹。其經濟總量居世界第四位,是世界第二大貿易國。正是由於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倡導建立社會福利國家和社會市場經濟的原則下,德國法定醫療保險服務的範圍、項目和內容非常多樣和廣泛,德國醫療保險堪稱覆蓋幾乎所有醫療服務的綜合體系。德國有2300多家醫院,60多萬張床位,1000多個預防和康復機構。其中,由政府或教會等非營利組織開辦的醫院占總床位數的80-90%,其余由私營企業開辦。參加法定保險的被保險人(包括其家屬和未成年人)無論當時的經濟狀況如何,都能得到及時、免費或幾乎免費的治療,看病時壹般不用付現金。同時,患者有自由選擇執業醫師和專科醫師的權利,可以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壹定範圍內選擇醫院住院治療。在德國,公民無論參加哪個醫保基金組織,都可以享受合法的醫保服務。德國醫療保險基金行動體系中公平與效率的結合,註重籌資的公平性和謀利性,在德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籌資和支付體系中得到充分體現。德國法律規定,凡不符合私人保險條件的,必須參加法定醫療保險,保險基金組織不得對被保險人進行風險選擇(包括年齡、性別、身體狀況、家庭成員人數),而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分別承擔(退休後原雇主承擔的部分由養老基金承擔)。壹般平均醫療保險費約為稅前工資的1 3.6%(每年因基金而異)。同時,德國法律還規定,符合參加法定醫療保險條件的員工(參保義務人)的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自動成為被保險人,無需額外繳納保險費,即可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險服務。此外,由於保險資金對投保人缺乏選擇權,保費收入畸高畸低。德國《醫療保健法》(1993)規定要通過“保費收入轉移支付制度”來平衡,以保證基金組織間競爭的公平性。由此可見,參保人繳納保險費的多少主要取決於其經濟收入,而享受的醫療保險服務並不根據繳納保險費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使健康人與患病人、高危人與低危人、單身與家庭、年輕人與老年人、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高保費與低保費收入基金相互幫助,充分體現了社會醫療保險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