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註: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1)行為對象是他人。誰傷害了自己的身體,誰就不是故意傷害罪;自殘行為侵害國家或者社會的合法利益,觸犯刑法時,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刑法第434條規定的戰時自殘罪。(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醫療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3)必須損害他人的健康,包括對個人組織的損害和對身體器官正常功能的損害;傷害程度分為輕傷、重傷、死亡三個等級。損害程度輕微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不構成刑事犯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對傷害結果抱有明知、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如果只有毆打的故意,以造成暫時的身體疼痛或輕微的神經刺激為目的,就不能認定傷害的故意。同理,在毆打致人死亡的情況下,也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本文要註意劃清以下兩個界限:(1)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是否屬於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是故意傷害他人健康,即使行為導致他人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如果行為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2)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過失致人重傷罪主觀方面,法律要求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故意傷害罪主觀上是故意的,即使造成輕傷,也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