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沒有義務做的壹件事是
(壹)醫學生的權利和義務1。醫學生的權利
(1)醫生的診療權:醫生的診療權是法律賦予的,是醫生最基本的權利之壹。醫生獲得診療權的基本條件是接受過正規培訓並通過專業醫師資格考試。醫生的診療權具有三個顯著特征:①行使權利的自主性。(2)行使權利的權限。③權利行使的特殊性。
(2)醫生的特別幹預權:在特定情況下,醫生限制患者的自主權。特別幹預權的適用範圍包括:①精神疾病患者、意誌喪失患者、自殺未遂患者拒絕治療時,醫生可以行使特別幹預權強制治療或采取措施控制其行為。②人體實驗治療過程中雖然患者有知情同意權,但對於壹些高度危險的實驗,醫生必須以特殊幹預權保護患者利益。③患者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但在不利於診療或產生不良影響時,醫生有權隱瞞真相。
(3)醫生的工作學習權:為了不斷提高醫生的業務水平,保證醫療工作的正常進行,醫生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有受保護的權利,有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有進修、檢查、深造的權利。
(4)醫生的參與權:醫生有權關心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對預防保健、環境保護、精神衛生等問題提出建議並參與實施。醫生有權參與國家衛生戰略目標、方針和政策的制定,並充分發表意見。2.醫生的義務
(1)為患者盡職盡責,維護患者健康,解除患者痛苦:醫生的壹切行為都要有利於患者的利益和健康的恢復,不能以各種理由推卸對患者的診療責任。醫生有責任用醫學知識和治療方法盡最大努力減輕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2)醫生為患者履行職責應當是無條件的:無論如何,應當自覺履行職責,並將其轉化為自覺行為。
(3)醫生有義務對病情進行說明和解釋及醫療保密:醫生有責任向患者說明病情、診療、預後等相關醫療情況。解釋說明時,要讓患者了解情況,避免對患者造成心理傷害。同時,醫生也有醫療保密義務。
(2)患者的權利和義務
1.病人的權利
(1)平等的醫療權:人的生存權是平等的,醫療權也是平等的。
(2)疾病的認知權:患者有權知道或了解其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和預後。
(3)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了解醫生的診療方法(包括人體試驗)的作用、成功率、可能出現的並發癥和危險性,只有在患者同意後才能實施。
(4)訴權和賠償權。
(5)請求保護隱私:患者的生理、心理等隱私。有權要求醫務人員為其保密。
(6)免除壹定的社會責任:患病住院並取得醫療機構證明後,患者有權根據病情的性質、程度和預後,暫時或長期免除服兵役、高空作業或隧道作業等社會責任,並有權獲得相應的福利保障。
2.病人的義務
(1)維護和恢復健康的責任:患者有責任選擇合理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維護健康,減少疾病的發生。
(2)積極接受和配合診療的義務:個人健康不是純粹個人的事情,而是與他人和社會密切相關的,如傳染病、性病、遺傳性疾病等。如果不積極接受和配合診療,會對社會造成影響。
(3)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探視制度、衛生制度、陪護制度、醫療費用及時支付等規定。
(4)支持醫學科學發展的義務:為了提高醫學科學水平,醫務人員需要對壹些疑難、罕見疾病進行專題研究,探索有效的診療方法,患者需要配合。醫生有診斷和治療病人的權力。醫生都有專業的醫療技術,在治療過程中有特殊的權力,把病人的生命放在第壹位是醫生的第壹使命。患者在治療過程中有選擇權,在治療的過程中,要相信醫生而不是產生很多誤解。
醫務人員醫療義務的產生是基於醫聯體契約和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的成立。因為醫療服務關系的建立是壹種醫療合同關系,醫務人員應當代表醫療機構為醫療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即履行醫療義務,履行合同的規定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未經批準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 *情節嚴重,未取得非法行醫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