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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家政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家政服務活動,維護家政服務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家政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家政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家政服務,是指家政服務機構指派、介紹或者家政服務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聘用的家政服務人員進入使用者住所或者在使用者指定的場所提供照料、清潔、烹飪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有償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政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家政服務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包括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中介機構。

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與用戶簽訂服務合同,統壹安排家政服務人員為用戶提供服務,直接支付或者給付家政服務人員勞動報酬,對家政服務人員進行持續培訓和管理的家政服務機構。

家政服務機構是指作為中介向用戶和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家政服務信息的家政服務機構。第四條家政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則。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家政服務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制定促進家政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第六條市和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政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銀行和保險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家政服務業的管理和促進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幫助推動家政服務業發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家政服務業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範管理第七條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許可、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第八條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與聘用的家政服務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聘用的家政服務人員不符合訂立勞動合同條件的,雇員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與其訂立服務協議,家政服務人員可以按照規定自願參加社會保險。

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家政服務人員進行服務技能、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安全規範、衛生健康、禮儀、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建立工作檔案和個人信用檔案,建立健全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第九條家政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用戶簽訂家政服務合同或者家政服務中介合同。

家政服務人員與使用者通過家政服務中介機構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訂立家政服務合同;如果通過其他方式達成協議,鼓勵以書面形式訂立家政服務合同。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告知用戶和家政服務人員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提倡使用家政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家政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制定。第十條家政服務機構招聘家政服務人員或者向家政服務人員介紹家政服務工作時,應當查驗其身份、技能、健康等有效證件,了解其工作經歷、服務專業、服務意願、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並不得扣留家政服務人員的身份證、技能證書、健康證等證件。第十壹條家政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指派或者介紹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從事家政服務的;

(二)向不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用戶指派或者介紹家政服務人員;

(三)指派或者介紹未按照規定參加體檢或者體檢不合格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確定不同類型家政服務人員的體檢項目和標準。體檢標準按照嚴格程度從低到高分為壹般家政服務人員、居家家政服務人員、老年護理人員和母嬰護理人員,不同類型的家政服務人員適用不同的體檢標準。

家政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確定的體檢項目和標準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體檢結果有效期為壹年,期滿後家政服務人員應再次體檢。第十三條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如實告知家政服務機構和使用者本人的身份、學歷、年齡、工作經歷、服務技能、健康狀況、聯系方式以及有無不良嗜好。

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家政服務時,應當舉止文明,規範語言,尊重使用者的生活習慣,按照家政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

家政服務人員健康狀況不適合從事家政服務的,在治愈前不得從事家政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