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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

6.1.1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以及無毒(有害)或低毒(有害)原料,消除或減少粉塵和有毒職業有害因素;如果工藝、技術和原料不能滿足要求,應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的特性,參照GBZ/T194的規定,設計相應的防塵、防毒和通風控制措施,使工人活動的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達到GBZ2.1的要求;如果工人的預期接觸濃度不符合要求,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和GBZ/T 195、GB/T19664的要求,設計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6.1.1.1原料的選擇應遵循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的原則。

6.1.65438+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設備和管道應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密封形式應根據工藝流程、設備特點、生產工藝、安全要求、操作維護方便等確定,並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凈化措施。移動式便攜式防塵解毒設備應與移動式粉塵和有毒物質作業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6.1.1.3揚塵生產過程中,產塵設備應密閉;設置適當的局部排風和除塵設施,控制塵源;如果生產工藝和粉塵性質可采用濕式作業,應采用濕式抑塵。當濕作業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應采用其他通風除塵方法。

6.1.2產生或可能存在有毒物質、酸堿等強腐蝕性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洗滌設施;高毒作業場所的墻壁、天花板、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耐腐蝕、不吸收、不吸附有毒物質的材料,必要時應加防護層;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沖洗和清潔;可能產生積液的地面應進行防滲處理,並采用斜坡排水系統,其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6.1.3儲存酸、堿和高危液體物質的儲罐區周圍應設置泄險溝(堰)。

6.1.4工作場所粉塵和毒物的來源應布置在工作場所自然通風或進風口的下風側;當釋放不同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所涉及的設施布置在同壹建築物內時,使用或生產高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與其他工作場所隔離。

6.1.5防塵防毒設施應根據車間的自然通風方向、粉塵和逸散毒物的性質、作業點的位置和數量以及作業方式進行設計。人經常出入的通道(隧道、走廊)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不宜敷設有有毒液體或氣體的管道。

6.1.5.1通風、除塵、解毒的設計應符合相應防塵防毒技術規範和規程的要求。

a)當幾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或乙酸酯類)蒸氣或幾種刺激性氣體同時釋放到空氣中時,總通風量應按每種氣體稀釋到規定接觸限值所需的空氣量之和計算。除上述有害氣體和蒸氣外,當其他有害物質同時釋放到空氣中時,只按需要最大風量的有害物質計算通風量。

b)通風系統的組成和布置應合理,能滿足防塵和氣體保護的要求。易凝結蒸汽和積塵的通風管道,以及幾種物質混合時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更多有害物質的通風管道,應設置單獨的通風系統,不得相互連接。

c)有熱風采暖、空調和機械通風裝置的車間,進風口應設置在室外空氣潔凈區,並低於出風口。對於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風系統,進風口應設置在火花不能濺落的安全地方,出風口應設置在室外安全的地方。相鄰工作場所的進排氣裝置應合理布置,避免氣流短路。

d)進風口的風量應根據防止灰塵或有害氣體逸出室內的原則計算確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在投入運行前用實測數據或經驗值進行實際調整。

e)供應到工作場所的空氣通常被直接送到工作場所。排風面積和排風量應根據工作場所的具體情況和氣體濃度合理設置。

f)在確定封閉箱體進風口的位置、結構和風速時,箱體內的負壓應均勻,防止粉塵在未帶走物料的情況下逸出。

g)循環空氣不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當空氣中含有具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和纖維,且粉塵濃度大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5%時;

——對於局部通風除塵解毒系統,排風凈化後,循環空氣中粉塵和有害氣體濃度大於或等於其職業接觸限值的30%;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惡臭物質和濃度可能突然增加的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

h)局部機械排風系統的各類排風罩應參照GB/T 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合適、位置正確、風量適中、強度足夠、維護方便的設計原則。罩口或控制點的風速應足以將發電機產生的粉塵和毒物吸入罩內,以保證較高的收集效率。當局部排風罩無法密封時,應根據不同的工藝操作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選擇合適的傘形排風裝置。

I)輸送含塵氣體的風管應垂直或傾斜敷設。傾斜鋪設時,與水平面的夾角應>;45 。如需設置水平管道,管道不宜過長,並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孔,以利於除塵和防止管道堵塞。

j)根據不同類型的粉塵,通風管道中應保證最低的經濟流量。為了便於除塵系統的測試,應在除塵器的進、出口處設置可開啟的測試孔,測試孔的位置應選在氣流穩定的直管段,不測試時應關閉測試孔。在有爆炸性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凈化系統中,宜設置連續自動檢測裝置。

k)為減少廠區及周邊地區對人員的危害和環境汙染,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設備排放的尾氣和局部排風裝置排放的高濃度有害氣體應通過凈化處理設備排放;如果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應根據排放氣體的落地濃度確定抽取高度,使工作場所作業人員的落地濃度滿足GBZ 2.1的要求,還應滿足GB16297和GB3095等相應環保標準的規定。

l)含有劇毒、高毒物質或惡臭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排出的氣體,或含有高濃度爆炸性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築物外的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以外。

6.1.5.2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易引起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有害物質或化學品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與事故排風系統聯動的緊急通風裝置和泄漏報警裝置。

a)應急通風應由常用的通風系統和應急通風系統來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事故通風的風量應根據工藝設計要求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應

b)應急通風通風機的控制開關應設置在室內和室外便於操作的位置。

c)事故排氣的進氣口應設在有害氣體或具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排放量可能最大或最大的地方。對於事故排氣死角,應采取分流措施。

d)緊急排氣裝置的排氣口應盡可能避免對人員的影響;

——緊急排氣裝置的排氣口應設在安全的地方,遠離門、窗、進風口和經常有人停留或經過的地方;

——出風口不應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

6.1.5.3有爆炸危險的可燃氣體、粉塵或氣溶膠散落的工作場所,應設置防爆通風系統或緊急排風系統。

6.1.6自動報警或檢測裝置應根據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的工作場所自動報警裝置的技術發展水平,結合生產工藝和毒性特點進行設計。

6.1.6.1檢測報警點應按GBZ/T233的要求設置在存在、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可能釋放劇毒和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還應設置其他可能大量釋放或容易積聚的有毒氣體。

6.1.6.2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工作場所應設置,並應固定。固定條件不具備時,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裝置。

6.1.6.3毒性報警值應根據有毒氣體的毒性和現場實際情況,至少設置報警值和高報值。預測值為MAC或PC-STEL的1/2,報警值可設置為不含PC-STEL化學品的相應超限倍數值的1/2;報警值為MAC或PC-STEL值,沒有PC-STEL的化學物質,報警值可以設置在相應的超限倍數值;高報值應綜合考慮有毒氣體毒性、操作人員、事故後果、工藝設備等多種因素後設定。

6.1.7可能存在或產生有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根據有毒物質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性,配備現場急救用品,並配備沖洗和噴淋設備、緊急疏散通道、必要的避險區域和風向標。危險區應設置在有防水層的低窪處,泄漏物質和沖洗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6.2.1防暑

6.2.1.65438+

6.2.1.2工藝、技術、原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原料特性和自然條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組織措施,如減少生產過程中的熱量和蒸汽釋放、屏蔽熱輻射源、加強通風、減少工作時間、改進操作方法等,使室內外作業場所的WBGT指標達到GBZ2.2的要求。如果工人室內外作業的WBGT指數不符合標準要求,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采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6.2.1.3高溫車間的朝向應根據夏季盛行風向設計,使車間形成通流或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高溫車間平面布置為l形、π形或ш-shaped時,其開口應位於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6.2.1.4有高溫作業的車間應設天窗避風,天窗和側窗應便於開閉和清潔。

6.2.1.5夏季自然通風的進風窗下端不應遠離地面> 1.2m,使空氣直接吹向工作場所;冬季需要自然通風時,應進行通風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並根據熱平衡原理合理確定熱風補償系統的容量。壹般來說,進氣窗的下端不應

6.2.1.6自然通風的高溫車間應有足夠的進排風面積。產生大量熱量、水分和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築,其占地面積不應超過廠房外墻總長度的30%,且不應位於廠房的迎風面。

6.2.1.7產生大量熱量或逸出有害物質的廠房,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長的壹面作為外墻。如果四周都有內墻,應采取措施將潔凈的空氣送入室內。

6.2.1.8熱源盡量布置在車間外;采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天窗下方;當采用基於通流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可能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熱源布置應便於采取各種有效的隔熱和冷卻措施。

6.2.1.9車間內加熱設備的設置應根據車間內氣流的具體情況確定。壹般應位於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車間天窗下方。

6.2.1.10對於溫度高、熱輻射強的作業,應根據工藝、供水、室內小氣候等條件,采取有效的隔熱措施,如水幕、隔熱水箱或隔熱屏等。工人經常停留或接近的高溫地面或高溫墻板的表面平均溫度不應>;40℃,瞬時最高溫度不宜> 60℃

6.2.1.165438+

a)當采用局部送風和冷卻措施時,到達工作地點的氣流的風速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有細水霧的氣流速度為3m/s ~ 5m/s,霧滴直徑應為

——無細水霧時,氣流速度壹級應控制在2m/s ~ 3m/s,二級應控制在3m/s~5m/s,三級應控制在4m/s ~ 6m/s。

b)當設置系統局部送風時,工作場所的溫度和平均風速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工作場所的溫度、平均風速和熱輻射強度

(W/m2)冬夏氣溫(℃)風速(m/s)氣溫(℃)風速(m/s)350 ~ 700 20 ~ 25 1 ~ 2 26 ~ 31 1.5 ~ 3 701 400 20 ~ 25 1 ~ 3 26 ~ 30 2 ~ 4 1406538大強度作業,溫度要低,風速要大。中等強度工作時,可用內插法確定數據。

註2:對於夏熱冬冷(或暖冬)地區,表中夏季工作場所溫度可提高2℃。

註3:當局部送風系統的空氣需要冷卻或加熱時,夏季室外計算參數應在通風室外計算。冬季應采用室外供暖計算溫度。6.2.1.12以濕度為主要要求的空調車間,不同濕度條件下的空氣溫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除非工藝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規定。

表2不同濕度< 55 & lt65 & lt75 & lt85 ≥85溫度(℃)30 29 28 27 26 6 . 2 . 1.13高溫車間應設休息室。休息室應遠離熱源,並采取通風、降溫、隔熱等措施,保持溫度≤30℃;空調休息室的室內溫度應保持在24℃ ~ 28℃。對於能離開高溫作業點的,可設置觀察(休息)室。

6.2.1.14特殊高溫作業,如高溫車間的橋式起重機駕駛室、車間內的監控室、操作室、焦化車間攔焦車的駕駛室等,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熱輻射強度宜為m2,室內溫度不應>;28℃。

6.2.1.15工作場所日最高氣溫≥35℃時,應采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並縮短高溫作業時間。

防寒保護

6.2.2.1近十年冷月年平均氣溫≤8℃且月數≥3個月的地區,應設置集中供熱設施。

6.2.2.2冬季寒冷工作場所的供暖溫度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冬季工作場所體力勞動強度等級取暖溫度(幹球溫度)取暖溫度(℃)I≥18 II≥16 III≥14 IV≥12註:體力勞動強度分類見GBZ2.2,I代表輕體力勞動,II代表中體力勞動。

註2:當工作場所壹般勞動者占地面積較大(50m2 ~ 100m2),勞動強度為壹級時,冬季工作場所供暖溫度可低至10℃,二級低至7℃,三級低至5℃。

註3:室內散熱量為m3時,風速不宜> 0.3m/s;當室內散熱量≥23W/m3時,風速不宜大於0.5m/s .6.2.2.3采暖地區冬季生產輔助用房的室溫應符合表4的要求。

表4生產輔助用房冬季溫度輔助用房溫度名稱(℃)辦公室、休息室、餐飲場所≥18衛生間、更衣室、女衛生室≥25衛生間、盥洗室≥14註:風速> 0.3m/s不適用於工業企業輔助建築.6.2.2.4工業建築的供熱設置和供熱方式選擇應依據GB 50019,根據建築規模、當地氣象條件、能源狀況、能源和環保政策等要求確定。,采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

在冬季室外采暖計算溫度≤-20℃的6.2.2.5地區,為防止車間門長時間或頻繁受到冷空氣的襲擊,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門鬥、外室或熱風幕。

在6.2.2.6設計熱風供暖時,要防止強氣流直接作用於人。送風最高溫度不應超過70℃,送風應避免直接面對人。室內氣流壹般應為0.1m/s ~ 0.3m/s..

6.2.2.7中產生較多或大量濕氣的車間應設計必要的除濕、排水和防潮設施。

6.2.2.8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透。對於冬季需要采暖的車間,圍護結構的內表面(不包括門窗)應防止水汽凝結,但特殊潮濕車間技術上允許水汽凝結在墻上的除外。6.3.1噪音預防

6.3.1.1工業企業噪聲控制應按GBJ87進行設計,綜合分析生產工藝、運行維護和降噪效果,采用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對於生產過程和設備產生的噪聲,應首先控制噪聲源,使接觸噪聲的工人的噪聲水平達到GBZ2.2的要求,如果工程控制的技術措施仍不能達到GBZ2.2的要求,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工作時間表,並采取適當的個人防護措施。

6.3.1.2產生噪聲的車間與非噪聲車間、高噪聲車間與低噪聲車間應分開布置。

6.3.1.3在工業企業的設計中,應選擇低噪聲的設備。

6.3.1.4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聲設備宜相對集中,並采取相應的隔聲、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

6.3.1.5為了減少噪聲的傳播,應設置隔聲室。隔聲室的天花板、墻壁、門窗應滿足隔聲和吸聲要求。

6.3.1.6產生噪聲的車間應在控制噪聲源的基礎上,采取措施降低噪聲對車間建築設計的影響,並註意增加隔聲、吸聲措施。

6.3.1.7非噪聲工作場所的噪聲級設計要求應符合表5的設計要求:

表5非噪聲工作場所的噪聲級設計要求名稱噪聲級dB(A)效率限值dB(A)噪聲車間觀察(值班)室≤75 ≤55非噪聲車間辦公室、會議室≤60主控室、精密加工室≤70 6.3.2防振。

6.3.2.1為避免振動對健康的影響,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壹是控制振源,使手傳振動的振動強度符合GBZ2.2的要求,全身振動強度不超過表6規定的衛生限值。如果工程控制的技術措施仍不能滿足要求,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工作進度,並采取適當的個人防護措施。

表6全身振動強度衛生限值工作日接觸時間(t,h)衛生限值(m/S2) 4

6.3.2.3產生振動的車間應在控制振動源的基礎上,采取措施減少振動對車間建築設計的影響。對振動強烈的車間應采取相應的減振措施,對振幅和功率較大的設備應設計減振基礎。

輔助房間(如辦公室、會議室、計算機房、電話房、精密儀器房等)的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在6.3.2.4受振動影響(1Hz~80Hz ~ 80hz)不應超過表7規定的設計要求。

表7輔助房間垂直或水平振動強度衛生限值接觸時間(t,h)衛生限值(m/s2)人體工程學限值(m/S2) 4

6.4.2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6.4.3選擇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和動力設備時,應綜合考慮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社會效益;新建電力設施時,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在不影響健康、社會效益和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前提下,降低極低頻電磁場輻射的暴露水平。

6.4.4對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制定非電離輻射防護計劃,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術措施,並進行自動或半自動遠程操作。如果預計無法屏蔽,應設計反射隔離或吸收隔離措施,使從事非電離輻射作業的工作人員的受照水平滿足GBZ2.2的要求。

6.4.5設計勞動定員時,應考慮電磁輻射環境對安裝心臟起搏器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響。

6.4.6電離輻射防護按GB 18871及相關國家標準執行。6.5.1工作場所的采光設計應按GB/T 50033執行。

6.5.2工作場所的照明設計應按GB 50034執行。

6.5.3照明設計應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選擇適合視覺工作的背景,選擇光源的位置避免陰影。

6.5.3.1照明設計應采取相應措施減少來自窗戶的眩光。比如工作臺的方向設計,要讓工人側身面對窗戶或背對窗戶,采用百葉窗、窗簾、遮布或樹木,或者半透明的窗戶。

6.5.3.2應減少暴露在裸光下或使用深色燈罩完全屏蔽眩光或確保眩光在視線之外,以避免燈泡眩光的影響。

6.5.3.3應采取措施避免間接眩光(反射眩光),如合理設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調整工作場所背景色等。

6.5.3.4裝配線上關鍵技術工種之間的隔斷不應影響光線或照明。

6.5.3.5應匹配設備和照明,避免孤立的強光區,提高能見度和合適的光線方向。

6.5.4根據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選擇符合現行節能標準的合適燈具。

6.5.4.1在潮濕的作業場所,應采用防水燈或帶防水燈頭的敞開式燈具。

在6.5.4.2,在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的工作場所,宜采用防腐密封燈具。如果使用敞開式燈具,各部分應采取防腐或防水措施。

在6.5.4.3高溫作業場所,應采用散熱性能好、耐高溫的燈具。

在6.5.4.4粉塵作業場所,應根據粉塵性質和生產特點,選擇合適的防水、耐高溫、防塵、防爆燈具。

在6.5.4.5,振動和擺動較大的工作場所使用的燈具,如鍛錘、大型橋式起重機等,應有防振和防墜落措施。

在6.5.4.6,在需要防止紫外線輻射的工作場所,應使用紫光隔離燈或無紫光光源。

在6.5.4.7,含有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開關。6.6.1工作場所的新風應來自室外,新風出口應設置在潔凈空氣區。新風量應符合下列要求:非空調工作場所的人均占有容積為h;如占用體積>;20m3,應保證人均新風量≥20 m3/h。空調車間應保證人均新風量≥ 30m3/h..潔凈室的人均新風量應≥ 40m3/h。

6.6.2封閉車間的人均新風量宜設計為30m3/h ~ 50m3/h..微氣候的設計應符合表8的要求。

表8封閉車間小氣候設計要求參數冬夏季溫度(℃) 20 ~ 24 25 ~ 28風速(m/s) ≤0.2 ≤0.3相對濕度(%) 30 ~ 60 40 ~ 60註:過渡季節小氣候計算參數冬夏季插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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