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
近日,財政部稅政司網站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明確了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地區、商業健康保險的產品規格及部分管理問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和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征管配合等。
通知明確,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地區為北京、上海、天津、重慶。以及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四川成都、貴州貴陽、雲南曲靖、西藏自治區拉薩、陜西寶雞、甘肅蘭州、青海西寧、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
商業健康保險稅收政策試點年度2400元。以下是華當教育網征集到的通知全文:
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5]第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56號)的有關要求,現就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壹,關於試點地區
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是:
(1)北京、上海、天津、重慶。
(二)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四川成都、貴州貴陽、雲南曲靖、西藏自治區拉薩、陜西寶雞、甘肅蘭州、青海西寧、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
二、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規範和壹些管理問題。
符合財稅[2015]56號文所述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產品指導框架和示範條款(附件)開發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1)健康險產品采用具有保障功能和最低保障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由被保險人所在的保險公司管理和維護。
(2)被保險人是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而拒保,並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包括參保人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和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費用。費用報銷的範圍、比例和金額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確定。
(四)同壹健康保險產品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定不同的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的具體下限由中國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醫療保險部分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應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的差額返還給被保險人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不同的保障項目和需求,有三類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險產品,分別適用於:1。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願意報銷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的人;2.免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願意報銷個人承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的人;3 .未參加免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有意願報銷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的人員。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按照《保險法》規定的程序報保監會審批。
三、關於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和管理問題
個人在試點地區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如下:
(壹)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從個人提交保單證明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
(二)單位統壹組織職工購買或單位和個人* * *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從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合格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征管合作。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多個環節和部門,試點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壹)財政、稅務部門要做好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優化納稅服務。
(2)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出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註明產品名稱、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證據。保險公司應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和稅務機關的相關要求,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認真執行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真實性進行比對分析,防止部分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稅收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0+0日起執行。納稅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序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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