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學生楊可以辦健康證嗎?
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獲得“健康證明”
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專門將《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分類為“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這是否意味著官方在法律上明確不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給予了肯定的回答。
這個答案已經等了14年了。據了解,1995年6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者,(包括病原攜帶者)不得參加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在中國,該法規針對的主要群體是廚師、餐飲服務人員、服務員和其他餐飲從業人員。自此,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得從事餐飲行業,成為行政審批和執法中壹直執行的不成文規定。我國是“乙肝大國”,近65438+億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機會受到影響,在社會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
這其實是壹個誤區。衛生部疾控局相關人員告訴記者,乙肝是壹種通過血液等體液傳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傳染病,科學上早有認定。據了解,世界衛生組織明確指出,乙肝病毒不是通過被汙染的食物或水傳播的,美國、日本等國家的相關法律也沒有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和餐飲業。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也提示,在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體檢中,不強制檢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項目。然而,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聲明,許多地方當局仍然拒絕為乙肝病毒攜帶者申請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這樣的規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強烈不滿。在網上的大量討論中,甚至有人認為,正是由於《食品衛生法》的表述以及實施過程中對食品行業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限制,導致人們對乙肝傳播途徑的認識被扭曲,導致社會包括壹些醫療機構或醫生認為乙肝是消化道傳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對《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歡欣鼓舞,但乙肝病毒攜帶者卻非常失望,因為該法沿用了《食品衛生法》的表述,即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不得從事直接食物攝入。雖然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相關負責人公開表示,病毒性肝炎中的甲肝、戊肝患者不能從事直接進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影響食品的生產經營。然而,在公布征求意見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中,人們並沒有得到明確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公布,給乙肝病毒攜帶者帶來了驚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接觸直接食品的勞動者,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和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崗位。網絡上迅速出現了“食品餐飲業終於向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敞開大門”“乙肝病毒攜帶者也能拿到健康證”“切實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平等就業權利”等慶祝帖子...
衛生部政策法規司相關人員表示,凡《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列出的疾病患者或病毒攜帶者,均不得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未列出者不在法律限制範圍內。法律的表述使用了“消化道傳染病”和“妨礙食品安全的疾病”。這兩個字也為以後修改相關條款留有余地,因為隨著人們對疾病認識的深入和新疾病的發現,限制的範圍也可能動態調整。
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關於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說法,已經過相關疾控、法律法規專家論證。《條例》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增加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崗位”壹句,進壹步保障了相關勞動者的就業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