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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優健康險如何避免“叫好不叫座”?

個人稅優健康險在全國的普及和推廣,有賴於整體稅改環境的改善和政府部門的推動。

近日,國家三部門聯合發文,決定從7月1日起,在去年31城市的基礎上,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擴大到全國。個人稅優健康險(以下簡稱“個人稅優健康險”)采用國家稅收優惠的方式,彌補了我國醫療衛生體系中的最後壹塊“短板”,其意義不能說無足輕重。

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發展和推廣在外部環境和產品設計上還存在壹些制約因素,未來健康險要避免“叫好不叫座”的情況。

制約因素

首先,我國財政收入主要是間接稅,納稅人比例很小,所以個人健康險的稅收優惠政策並不敏感。

目前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目標消費群體主要是納稅人。然而,中國是壹個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以2016為例,個稅僅占預算收入的6.3%,其中工資稅更少,僅占3.8%。因此,在我國,稅收優惠福利制度的敏感性很低,撬動市場的靈活性很差。比如試點城市武漢,去年購買個人稅優健康險的人數為2232人,但享受免稅的只有705人。換句話說,三分之二的被保險人不是納稅人。

其次,我國個稅制度是分項所得稅制,投保人不能離開企業單位,所以個人稅優健康險的可及性很差。即使是工薪納稅人,在分項所得稅制下,也離不開企業和單位而獨自去保險公司或銀行窗口購買健康險產品,這進壹步限制了工薪納稅人購買保險的積極性。因為稅收優惠的實施只能由單位代扣代繳,不像采取綜合所得稅制的國家,個人可以離開單位,在社會上自由購買,年底可以拿到退稅。

再次,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產品規定明顯具有準公共性,保險公司啟動市場會非常困難。考慮到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具有明顯的準公共性質,監管部門對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的產品設計做出了許多重要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惠民特點有三:壹是被保險人可以帶病投保,不得因病拒保或續保;二是單純支付比例不得低於80%,低於80%的差額部分必須返還個人賬戶;第三,不允許強制投保人更換保險公司。

這三個要求對於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是硬性的、至關重要的,但對保險公司的精算能力和產品設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稍有偏差就會發生損失,這使得保險公司在承保健康險時非常謹慎。

另外,免稅額不高,降低了醫保對中等收入群體和高收入群體的邊際效用。年免稅額2400元。月收入654.38+0萬元的納稅人,每年只能省480元的稅,每月40元。對於中等收入群體和高收入群體來說,這點小錢並沒有太大的吸引力和激勵作用,他們也不會太在意省這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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