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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師工作得了乙肝會被辭退嗎?

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修訂說明》第三要點第四項健康檢查,可以知道,幼兒園教師在工作中得了乙肝不會被辭退。

修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標準》;

對幼兒入園(所)、在園、工作人員準入、在崗等環節作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增加或強調了以下內容:

(1)強調兒童入園(所)前和定期應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查。考察合格後方可進入錄取(院)。還要求承擔入園(所)兒童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體檢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擅自變更。

(2)明確入園兒童幼兒園應當查驗入園兒童健康檢查表、0-6歲兒童健康手冊和預防接種證。

(3)強調對體檢中發現疑似傳染病的兒童要“暫緩入學”,及時診斷治療。

(4)明確了兒童定期健康體檢的內容,具體規定1 ~ 3歲兒童每年健康體檢兩次,每次間隔6個月;3歲以上兒童每年1次健康檢查。所有孩子每年都有1常規血紅蛋白或血液檢查。1 ~ 3歲聽力損失高危因素兒童每年聽力檢查1次;4歲以上兒童每年檢查視力1次。

體檢結束後,應及時將體檢結果告知家長。

(5)明確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的兒童需要按照入園(所)檢查項目再次進行健康檢查。

(6)增加了對轉園兒童的要求,即持原園提供的《轉園(所)兒童健康證明》和《0-6歲兒童健康手冊》可直接轉園。《轉園(所)兒童健康證明書》有效期為3個月。

(7)強調晨午檢和全天健康觀察,明確檢查內容。明確教師和醫護人員的工作職責。

(8)對患病兒童和服藥兒童提出明確要求。

(12)刪除修改原對有傳染病接觸史嬰兒的要求。

(13)根據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取消了員工體檢乙肝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崗位的規定。

擴展數據:

工作人員相關要求:

(1)托兒所、幼兒園在職工作人員每年必須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進行1次健康檢查。

(2)患有精神疾病的在職人員應當立即調離托幼機構。

(3)凡患有下列癥狀或疾病者,必須離開崗位。治愈後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並取得《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方可回園(所)工作:

1)發熱、腹瀉等癥狀;

2)流感、活動性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病;

3)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

4)淋病、梅毒、滴蟲性陰道炎、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修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標準》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關於印發《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規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