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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

法學畢業論文

大學生活就要結束了,大家都知道畢業前要通過最後的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是壹種有準備、有計劃、正規、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重要形式。應該怎麽寫?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學畢業論文,歡迎分享。

摘要:在當代中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實力的逐步增強,由於種種原因,搶劫問題依然突出。它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已為人們所認識,因此加強對搶劫罪構成和搶劫罪定罪的探討是壹個值得關註的重要課題。本文以法理學、法社會學等學科理論為基礎,全面分析了當代中國搶劫的各種狀態和特點,以及罪與非罪的對策。第壹章從搶劫罪的概念入手,闡述了構成搶劫罪的幾個要件。第二章論述了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第三章從暴力的下限入手,通過犯罪手段分析暴力問題。在第四、五、六、七章中,筆者從不作為與默示脅迫的脅迫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不動產與財產利益、對象是否侵害A的人身權並當場取得B的財物等方面,研究了幾種常見的、疑難的搶劫罪。結論提出了實踐中對搶劫罪定罪量刑應註意的問題。

關鍵詞:搶劫,社會危害性犯罪,非刑事對策

目錄

中文摘要........................................(1)

目錄............................................(2)

序.................................................(3)

壹、搶劫罪的概念............................................................(3)

第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3)

三。通過犯罪手段實施暴力......................................(4)

四。不作為的脅迫和劫財的暗示脅迫是否構成搶劫罪..............................(5)

動詞 (verb的縮寫)不動產和財產利益能否成為搶劫罪的對象?....................................................(7)

6.以侵犯甲方人身權的手段當場取得B的財物是否構成搶劫罪?....................(9)

結論...................................................(9)

參考......................................(10)

謝謝妳.......................................(10)

搶劫罪是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嚴重侵犯,壹直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這類案件的發生,而且案情非常復雜。《刑法》第263條對此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但是,由於立法上的簡明性和概括性要求,法律不可能清晰全面地表述所有的實際情況。搶劫的許多方面壹直被討論。首先,就罪與非罪而言,它是壹個首要問題,因為它涉及到是否需要立案、采取偵察措施、提請逮捕和起訴。本文試圖選取對定罪有重要影響的幾個有爭議的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實際工作有所裨益。

壹、搶劫罪的概念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實施搶劫時,不僅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還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這是搶劫區別於其他財產犯罪的重要標誌,使搶劫成為侵犯財產罪中最嚴重的犯罪。犯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當場搶奪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的行為。暴力是指擊打或脅迫被害人身體,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只要暴力足以克制對方的反抗,不要求實際克制對方的反抗,也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脅迫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迫使受害人反抗的行為。強制可以通過語言,也可以通過動作和手勢。它的特點是,不交付財物,不反抗,就會立刻意識到脅迫的內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強制方法。比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毒死人等。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1]。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導致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中,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損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對他人的傷害可能是放任心理。因為不壹定要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所以從整體上看,搶劫的故意是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第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壹種行為之所以成為犯罪並受到刑罰的處罰,根本原因在於它嚴重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犯罪構成是社會危害性的外在法律體現。壹般來說,如果壹個行為符合犯罪構成,那麽這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會達到壹個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這個行為就構成犯罪。但實際情況並不總是這麽簡單。犯罪構成要件只是從復雜的實際犯罪情況中概括出來的,是決定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方面,而不是全部。犯罪構成中沒有包括的許多方面,如犯罪的動機、形勢的需求(如國家根據社會保障形式的變化在不同時期采取較重或較輕的刑事政策)、實際情況的變化(如計劃經濟時代和市場經濟時代投機倒把罪與非罪的變化),在壹定條件下都會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有很多,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完全具備,但壹旦綜合考慮行為的各個方面,其社會危害性就會降低,不足以作為處罰標準。考慮到這種情況的實際存在,為了盡可能準確地使罪刑法定相適應,確保刑罰預防目的的實現,刑法在總則第十三條中賦予了執法者自由裁量權:“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往往只關註行為是否具備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而沒有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有很多不妥當的地方。比如:

因為搶劫罪是壹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刑法沒有像盜竊罪那樣要求財產數額,14以上的公民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壹些青少年,甚至剛滿14歲的學生,都是因為輕微的暴力行為,比如打幾個耳光,踢幾腳,向同學要幾塊錢,而被拘留、逮捕、以搶劫罪起訴的。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行為無疑是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的,但是如上所述,相對於社會危害性,犯罪構成是壹個非常抽象的概念。實際上,在執法過程中,不僅要分析這些特殊情況是否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還要根據壹般的社會常識和公眾心理,分析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或接近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搶劫的最低刑期是三年監禁。如果以搶劫罪對本文列舉的這類行為定罪量刑,無論從對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刑罰為輔的刑事政策角度,還是從追求罪刑相適應以達到預防目的的角度,筆者認為都是不妥當的。而且,雖然刑法對搶劫罪的財產數額沒有下限,但刑法總則第九條關於罪與非罪的規定,無疑對刑法分則具有指導意義和法律約束力。當然,對於壹些數額較小但手段嚴重的搶劫財物行為,應當依法嚴懲。搶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只有將這兩種權利被侵犯的程度結合起來,才能說明壹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

三。通過犯罪手段實施暴力

“暴力行為”是最常用的搶劫手段,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等權利,還包括捆綁、強禁閉、扭打、毆打、傷害甚至殺害等形式。搶劫的暴力行為必須當場實施,是以當場強行占有他人財物為手段實施的。這種暴力的對象壹般是財產所有人或保管人本人,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只有對這些人實施暴力,才能非法占有財產;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與財產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種密切關系的在場人員也可能遭受暴力。與“財物數額不是搶劫罪的必備要件”的認識相反,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人們對暴力的上下限有不同的理解。暴力行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搶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殺人,本文認為,如果行為人以故意殺人作為當場搶奪財物的手段,將以搶劫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誰為了事後取得被害人的財物而先殺害被害人,就應該認定為故意殺人,而不是搶劫[1]。但實際工作中往往對暴力的下限沒有明確的認識,難以把握。前蘇聯、日本、朝鮮等國明確規定,暴力程度必須達到“危及被害人生命健康”或“足以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2]。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我認為,不應規定暴力的下限,理由如下:

第壹,搶劫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兩種權利的侵害程度對說明壹個搶劫案的社會危害程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認為財產數額可以沒有下限,暴力程度需要下限,這是不合理的。

二、暴力搶錢的本質特征是:以暴力為手段,使被害人害怕、無力或不知反抗,從而達到當場搶錢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意通過這種暴力行為當場取得錢財,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搶劫,就符合搶劫罪的本質特征,無論這種暴力行為是否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個受害者的身體狀況都不壹樣。有時,嚴重的暴力可能不會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受害者的反抗,而有時輕微的暴力可以做到這壹點。如果認為暴力程度壹定有所謂的下限,那麽前者不成立搶劫罪,後者成立,顯然是不合邏輯的。

第三,輕暴力搶劫的社會危害性與脅迫搶劫相當。強制暴力,無論有多嚴重,終究只是現實可能性,並不會造成實際的人身傷害。輕微暴力雖然程度輕微,但畢竟造成了實實在在的傷害。從這個角度來看,哪怕是最輕微的暴力,對社會的危害也比強制更大。前者定性為搶劫,後者不壹定是搶劫,沒有道理。

第四,從實際操作情況來看,如果承認暴力下限的存在,由於“輕微暴力”是壹個極其模糊的概念,很容易導致對執法的不同理解,從而導致執法混亂。

當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沒有下限”的時候,就像理解“財產數額沒有下限”壹樣,不僅要考察二者本身,還要結合二者來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4.不作為脅迫和暗示脅迫是否構成搶劫罪?

習慣性理解的強制和暴力壹樣,是壹種主動行為。但是不作為也能建立強制。在實際情況中,經常會出現通過不作為的強制手段當場拿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