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區域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不斷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等職能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促進全社會增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安排有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商場、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公園、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宣傳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誌願服務的公益活動。
倡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動員居民和村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每年的4月是該市的愛國衛生活動月。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愛國衛生活動,動員全民參與,引導群眾不斷增強健康意識。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管理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推廣應用先進設備和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信息化、數字化納入數字貴港建設,完善網格化管理系統,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智能化、精細化水平。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安全、規範作業。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損害或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並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領域的信用評價體系,將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的信息納入行業監管系統進行管理。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12345政府服務熱線,建立處理和反饋機制,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及時向投訴人和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並為其保密。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劃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確定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責任人進行專業培訓和指導,對責任人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第十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及岸線、港口、碼頭和作業區的陸地和水域,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三)鐵路、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提供者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庭院,由本單位負責;
(六)車站、公交車站、停車場、公園、綠地、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和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七)電力、照明、通信、郵政、供水、供氣、充電樁等公共設施,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八)經經營者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臨街店鋪、報刊欄等便民攤點;沒有經營者的,由業主負責;
(9)施工現場和竣工後未交付使用的場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業主單位負責;
(十)農貿市場、商品交易市場、展覽銷售場所,由市場經營者或產權管理者負責;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者經營;沒有市場開辦者或者物業管理者、經營者的,由業主負責;
(十壹)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者負責。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