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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查處傳銷犯罪案件

法律分析:2016年2月,單某1、王某1(另案處理)將養心堂大健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經營模式引入黃島區。2016年5月,養心堂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在山東青島註冊成立。2016年5月,被告人張某某被單某1錄用為公司講師,月薪3000元。養心堂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山東青島分公司復制了湖南總部養心堂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的業務模式,依托養心堂大健康會員管理系統開展業務。公司的“行動創富計劃”以“行動創富”為口號,以消費返利為名,以發展會員投資為業績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吸引人來吸引和發展下線會員。會員分為健康之友、健康之星、健康導師、健康主任五個級別。違約的級別是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投資的業績來劃分的,級別越高獲利越多。為發展下線會員,宣傳“養心堂”的運營模式,張某某負責對“養心堂”的運營模式、系統、產品進行宣傳講解,並培訓發展下線會員。至案發時,“養心堂”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已發展下線會員2000人,涉案金額3億元。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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