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健康證明辦理
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主要篩查以下疾病:痢疾、傷寒副傷寒、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滲出性或化膿性皮膚病等傳染病。如果發現有這些疾病,就不要從事以上五種工種,以免傳播疾病,危害人民健康。治愈後再次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相關工作。
3.如果各項檢查合格,體檢後五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即可領證。
搬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近期壹寸彩色照片兩張(推薦壹年內)。
處理流程:
1,領取體檢表,按照提示填寫本人基本信息(壹樓大廳咨詢臺);
2.持填好的體檢表到收費站繳費(壹樓大廳收費窗口);
3.繳費後到二樓辦證大廳受理窗口辦理資料受理;
4.憑受理的體檢表到登記發放窗口(二樓大廳)登記;
5.持體檢表到腸道檢查室進行腸道細菌檢查(二樓大廳);
6.拿體檢表到抽血室做肝功能檢查(二樓大廳);
7.拿體檢表到內科體檢(二樓大廳);
8.拿體檢表到胸透室檢查(二樓大廳);
9.體檢結束後,體檢表送至表處(二樓報名大廳);
10.體檢合格者,五個工作日後憑《許可證》到二樓辦證大廳辦證窗口領取健康證。
註1:領取《健康證》後,體檢當天必須參加健康知識培訓指南。培訓合格後,才能憑《健康證》領取健康證。
註2:所有檢查必須本人完成,不允許冒名頂替。壹旦發現,後果自負。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在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只能持《健康證》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年度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