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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健康告知的大病保險案例分析

目前,在保險糾紛處理過程中,關於告知和說明義務的糾紛和爭議日益增多。保險公司往往以被保險人未盡到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而被保險人往往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保險公司在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拒絕賠償,並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針對這種情況,我用壹個案例來說明。哪家保險公司比較強?我只是整理了壹下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最新榜單!中國十大保險公司

無健康告知的大病保險案例分析

90後的小昭在銀行辦業務時,銷售人員推薦了壹款以銀行為保險公司的養老保障和壹款重疾險。在填寫信息的過程中,小昭發現有壹個健康告知,兩個問題後面都有“是”或“否”的選項。小昭不在乎他們是否都選擇了“不”

據了解,小昭從小就沒有患過重大疾病,也沒有殘疾等身體缺陷。所以她在健康告知中選擇“不”是合理的,保險公司會按照規定承保。但如果被保險人有病史,還想隱瞞,問題就嚴重多了。

因為根據《保險法》第二章和第十壹條對保險的定義,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協商壹致,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其中,公平原則的體現是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在實踐中體現為“說真話”。保險公司規定: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因解除保險合同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3.被保險人因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因保險合同解除而造成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因此,消費者在投保時,壹定要理性對待個人健康狀況,即使有既往病史,也不壹定會被拒保(核保人員會考察病史與保額的相關性,如果相關性高,有的保險公司會通過提高保費來承保),不如實告知肯定會影響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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