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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壽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本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分為基本責任和選擇性責任。

基本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我們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連續保險費

在本合同約定的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合同年度生效的相應日期(見10.5)居住,我們按照保險單載明的本合同基本責任給付保險金。

2%會向生存保險的受益人支付連續保險。如果您選擇壹次性支付保險費,我們不會向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支付連續保險金。

泰康人壽健康人生詳細條款:

被保險人會在妳每次交費的時候全額賠付。

5年基本責任險保費後,本合同第壹年生效,並於相應日生效。我們根據保險單支付本合同的基本責任保險費。

50%將向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支付特殊保險金。如果您選擇壹次性支付保險費,我們不會向生存保險的受益人支付特別保險費。

生存保險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滿60周歲(不含60周歲)後第壹年的相應日期止

滿壹年後本合同第壹年生效日之前),每年生效日之前,我們按照基本責任保險金額的10%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支付生存保險金;

(2)

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後,自本合同第壹年的對應日起每年的年度生效日(含年滿60周歲後本合同第壹年的對應日),我們給付基本責任保險金額。

20%應當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支付生存保險金。

死亡保險

當被保險人身故時,我們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死亡保險金的金額是:

(1)如果被保險人年滿。

若18歲身故(不含18歲生日),身故保險金金額等於您在本合同中累計繳納的基本責任保險費;

(2)如果被保險人達到18周歲(含

18生日)至年滿60周歲後本合同第壹年生效日(不含年滿60周歲

身故保險金相當於您在本合同中累計繳納的基本責任保險費的110%;

(3)如果被保險人年滿

本合同第壹年生效日在60歲以後(含本合同第壹年生效日在60歲以後)至本合同第壹年生效日在79歲以後(不含79歲)

滿壹周歲後,本合同第壹年生效)。身故保險金的金額等於基本責任險金額的4倍,減去被保險人滿四歲時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

60歲後在本合同第壹年生效日之後(包括60歲後本合同第壹年生效日)領取的基本責任生存保險金;

(4)如果被保險人年滿

若在本合同第壹年生效日(含79歲後本合同第壹年生效日)後身故,身故保險金為零。

壹次性選項

如果被保險人年齡超過

年滿60周歲後,本合同在第壹年生效的相應日仍然存在。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可選擇壹次性領取生存保險金,金額等於基本責任險金額的3.6倍,已包含被保險人的到期。

年滿60周歲後,本合同終止,基本人壽保險費和特殊保險費應在本合同生效第壹年的相應日期領取。為了行使上述選擇權,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需要在被保險人處居住至年滿。

合同應在60歲後合同生效第壹年前30天內行使。如果生存保險受益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行使選擇權,則視為放棄選擇權,我們將繼續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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