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是什麽?
被保險人在理賠中有哪些義務?
1.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將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和損害發生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及其代理人。(詳見《保險法》第21條)其目的是使保險人能夠及時調查保險事故的原因,核實損失,並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用於避免因延誤而增加調查難度,防止被保險人隱瞞或消滅證據等欺詐行為。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合理時間內未通知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就違反了這壹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2.施救義務雖然被保險人可以就其損失向保險人取得約定的賠償,但保險立法出於保護社會財富、防止被保險人謀取不當利益的考慮,規定了這壹義務,即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施救被保險人,以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法第41條)為了督促被保險人切實履行這壹義務,我國保險立法賦予了保險人相應的通知權——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通知被保險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被保險人收到本通知後,應按照保險人的通知要求進行相應處理。同時,相應地,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承擔履行施救義務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保險法》第41條第2款)違反該義務的,保險人對由此造成的擴大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3.提供索賠文件的義務為了獲得保險人的賠償,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按照有關保險立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向保險人提交有關的索賠文件,以證明保險事故的事實和損失金額。(《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否則,保險人將拒絕接受其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