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有什麽用?
健康證明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證明,證明被檢查者具有從事業務所需的健康素質。只要從事與食品相關的公共服務行業,都需要辦理健康證。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擴展數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直接為顧客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危害健康的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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