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疫情防控措施
醫療機構疫情防控措施:(1)制定應急預案和工作流程。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新型冠狀病毒的病原學特點,結合傳染源、傳播途徑、易感人群和診療條件,建立預警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和工作流程。(二)開展全員培訓。根據崗位職責確定針對不同人員的培訓內容,使其掌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控的知識、方法和技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早控制。(3)做好醫務人員的防護工作。醫療機構應當規範消毒、隔離和防護工作,儲備合格、充足的防護用品,確保醫務人員個人防護到位。在嚴格實施標準預防的基礎上,加強對接觸傳播、飛沫傳播和空氣傳播感染的防控。(4)關註醫務人員的健康。醫療機構要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合理安排班次,避免醫務人員過度勞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