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采取了哪些措施來調動人們種田的積極性?
壹是國家控制和調控土地資源,實行國家批地制度,按照壹夫壹百畝的標準批地給民。授予後,建築物和邊界設置完畢,不允許擅自更改。每個農民都被授予同樣的土地,並承擔同樣的國家稅收,這被稱為“建造田地和邊界的統壹稅收”。通過批地給民,建樓設界,承認和保護人民的權益,發展農業生產。為了更好地實現這壹目標,頒布了《戶籍法》和《十五左聯法》。《戶籍法》規定“四境之內,夫婦名於天下”,“人數之舉,活人之切。”《十五左聯法》規定“民以忠,牧部以坐。”不告賣國賊者斬首,告賣國賊者與斬敵者同賞,藏匿賣國賊者與降敵者同罰。同時規定“剝奪人民遷徙的權利”,強迫人民建立、組織和管理、控制該地區。授田制度、戶籍法、連坐法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實現了國家對土地資源和壹般公眾的直接控制和管理,實現了土地資源和勞動力資源的直接對接,勢必促進農業發展。
第二,發布填海令,鼓勵填海種田。商鞅認為“擁有大片土地卻不耕種的人,和沒有土地的人是壹樣的”;“所以是國數,任務是種草。”孝宗三年(前359年),商鞅建議秦孝公頒布《開墾草地令》,其中介紹了20多種鼓勵人們開墾土地和耕種的方法,非常鼓舞人心。開墾荒地,擴大耕地,無疑是發展農業生產的有效途徑。
第三,免除賦稅,保護農業。商鞅主張對農業輕稅,反對重稅,認為“富者多稅,食多者亦失農”。他也反對大興徭役,認為“農民輕松了,田地就不浪費了”,“征不煩,民不勞,多日耕。”種田多日,不為征所擾,業不敗,則草有所耕。“農業可以發展。商鞅變法明確規定:“凡在自己業內努力者,耕織者,必被平反。".實力意味著努力;工業,即農業;平反就是免除自己的勞役(包括勞役和兵役)。整句話的意思是,凡是在農業中勤奮勞動,多生產糧食和布匹的人,都免於自己的徭役。這是壹個非常有力的鼓勵措施,因為按照當時秦朝的制度,只有五俠以上的封號才有資格免徭役。商鞅變法還規定,將周朝100方步(長寬100步)的畝制改為240方步(長寬240步)為壹畝,按新畝制納稅,但稅率不變。這樣農民的稅負實際上減輕了壹大半,自然會刺激農業生產。
第四,改革軍稅征收方式,由按田數征收軍稅改為按人數征收軍稅。戰國時期各國都是按畝數征收軍稅,即“因地而稅”,根據需要不定期征收,需要的土地多,實際上不利於墾荒生產。商鞅發現了這壹弊端,“讓地稅民”將秦國的軍稅改為按人口征收,“開始實行定額、定期、按人(包括男女)征收軍稅的辦法。與‘以地為稅’相比,在提倡開荒時,解除了增加開荒會加重軍稅負擔的顧慮,有利於促進民眾擴大耕地,對發展生產有積極作用。”
第五,入粟拜主,服兵役拜主,鼓勵農戰。商鞅變法規定,秦人不種地就別無選擇,只能打仗。《尚軍疏農占》載:“凡人主之所以勸民,官銜是也;.....為國之善,其教民也,皆從空(洞)而官爵。所以不與農鬥,就沒有官位。”也就是說,要想得到官階,只能靠種地和打仗。靠種田獲得官階,稱為“粟中拜官階”。具體方法是:“民有余糧,使民以粟賺官階。官爵必用其力,則農不懶也。”“賜官階”就是捐官階。整句話的意思是,有余糧的人可以捐給政府,政府根據捐糧的多少獎勵不同等級的官員。依靠服兵役獲得官銜,稱為“兵役入銜”,規定“有兵役者,自率領銜;爭私利者,量刑不同。”軍銜共有20個,第壹個叫男秀才,可以授予妳壹個第壹名銜,並獲得實際利益:“有爵位的人受益壹公頃農田九畝房屋,只有壹個私生子除外”,不僅農田房屋擴大,還會給壹個沒有爵位的人給自己固定數量的免費勞動力,也就是所謂的“私生子”。從壹等男秀才到五等博士,會相應增加。從六級博士到二十級博士,可以按照美食城的級別繳納食品稅。“立功者顯榮,無功者富而無香。”“這種制度的力量的關鍵在於,它是國家不斷重新分配財產和權力的基本形式。各級爵位的實際利益落實在土地、稅收、徭役分配和個人地位升降上。”
第六,提高糧食價格,保證農民利潤。《尚軍疏外內》載:“欲以農富國,則國糧貴也”;“糧食貴了,田地就受益了,田地會讓很多人受益。”通過提高糧食價格來保護農民利益,可以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增加農民數量,從而鞏固農業生產。
第七,采取強硬措施懲罰阻礙農業生產的行為。商鞅第壹次變法時,明確規定“利在事末,懶而窮者,賞之”。“利在事末”是指從事工商業經營;“遊手好閑窮”是指因懶惰而貧窮、貧困;“以此為酬”就是要改正,不要和妻兒壹起做政府的奴隸。懲罰相當嚴厲。商鞅變法還規定“凡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男子的公民,不論其差異如何,都應給予雙重征稅”,並規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兒子的家庭,長大後必須分家立業,耕種自己的生產,否則應給予雙重征稅。它的目的是縮小生產規模,建立以小家庭為單位的農民經濟,鼓勵每個人在生產中努力謀生。《尚軍疏墾令》也明令禁止娛樂到各縣,以保證農民專心種田;禁止懶人遊手好閑,妨礙農事;禁止雇用家庭傭工;禁止大規模建設;禁止官員擾民,等等。
農業戰爭政策涉及許多領域,如土地政策、納稅服務政策、等級政策等。大部分都是強制性法規,無從談起。在農戰政策下,既精耕細作,又奮勇殺敵,可以取得很高的社會地位和政治經濟效益,使秦國人民“喜農好戰”,極大地調動了人民種田打仗的積極性,使秦國“富民強國”,增強了國家的經濟和軍事實力,崛起於六國之上,“後聯六國為帝”,實現了富民強國,統壹全國的目的。
但也要看到農戰政策本身的統壹性和側重點。農戰方針統壹了農與重戰的重要性,也強調農與重戰,但重戰是核心,兩者之間有壹定的側重。重農為重戰服務,為重戰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重戰是要達到的核心目的。這壹政策的內在偏向,勢必將農業經濟納入為戰爭服務的軌道,將社會經濟軍事化,將秦國變成大兵營,造成全民爭兵、全民拼命的極端局面。當時被視為“虎狼之國”。商鞅死後,這種極端情況繼續發展,到秦始皇統壹全國後沒有調整,反而越走越遠,越來越極端。最終社會經濟被無休止的戰爭吸幹,成為秦朝短命滅亡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