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鄉村醫生退休計劃
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退休和退職政策;
(十六)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鄉村醫生,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采取補貼等多種形式,進壹步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
(十七)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必要時,村衛生室可以重新聘請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擴展數據:
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貼近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者”,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來,特別是新壹輪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以來,鄉村醫生整體素質穩步提高,服務條件明顯改善,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斷提高。
但也要看到,鄉村醫生隊伍仍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薄弱環節,難以適應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構建堅實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1)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從我國國情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薪酬、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2)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具備中專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保障鄉村醫生各方面待遇合理,基本建成壹支素質高、適應需求的鄉村醫生隊伍,推動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建立,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廉價的基本醫療服務。
參考資料: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