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規定:
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消費者提出的重作、修理、退貨、更換商品、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的,應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並依照其他有關法律予以處罰。
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費者定制;
2.新鮮易腐;
3.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碼產品;
4.投遞報紙和期刊。
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1,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
2、參與制定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4、就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詢問、建議;
5、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6、投訴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人意見;
7.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8.通過大眾傳媒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
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