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險健康告知
投保前先簽保險提醒。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必須使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明確提示投保註意事項和風險。壹方面是履行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壹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出發,以此為憑證,力求避免因宣傳模糊造成糾紛的負面影響。據此,要求壽險展業所有人員在銷售指定產品時出示保險提示,也要求銀行(信息論壇產品)提供保險提示,否則違法。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前,應仔細閱讀本提示,並親自簽字。人身險(資訊論壇產品)提示主要包括保險風險、猶豫期和註意事項,同時也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質。當然,重疾險中的保險也不例外。
體檢已經成為醫保的必經程序。
以往在健康險中投保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沒有硬性要求,只是按照壹定比例對健康檢查進行抽查,對不符合健康條件、年齡在45歲以上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註重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且新法引入了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的賠付比例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增加。保險公司會提高投保重疾險的門檻,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降低運營成本。
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在保險合同中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在購買重疾險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部分病情,按照原來的條款,如果被保險人以後發生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被保險人的這種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然後又發作了,保險公司是要賠付的。這壹規則對於保護長期壽險合同下被保險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會給保險公司帶來成本的增加。
有很多方式,比如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絕癥理賠。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在合同生效後90天內,首次不幸被確診患有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壹的,按保額領取第壹次重疾保險金,主合同保額減少相同金額,保單繼續有效;自首次理賠確診重大疾病之日起滿365日後,被保險人被確診患有第壹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兩個組別中的任何壹個重大疾病的,按保額領取第二次重疾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的不足,比如“壹次性終止疾病保障”。比如信誠人壽主推的“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首次確診惡性腫瘤還是二次發病(含復發轉移),每次提供最高100%的保額。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患重疾險,被保險人獲得壹次疾病理賠後,合同終止。
再比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智”,提出了“絕癥也可以理賠”的理念。“比如壹個客戶在醫院確診,存活時間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壹些基本的用藥,減輕病人的痛苦,獲得相應的理賠。”熟悉“福祿雙智”產品的人身險業務員表示,這壹條款的設置並不局限於重大疾病,比如重大車禍導致的疾病,都可以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範圍。
重疾險中的保障範圍擴大了。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傷殘定義的變化,將高傷殘描述為特定疾病,重疾險的產品保障範圍有所擴大。例如,占全國重疾險市場40%以上份額的中國人壽“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期限”,將被升級產品所取代,其保障範圍也將擴大。比如,新推出的“康寧終身”重疾險保障範圍由2倍提高到3倍,重疾險保障範圍由10提高。
理賠會更順暢更快捷。
在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和完善了對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及時”補充;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核實,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
重疾險是作為附加險投保的。
據某壽險公司人身險部負責人介紹,由於新《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將無法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如虛假告知、遺漏告知、隱瞞某些事實等。純重疾險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翻倍。所以新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壹方面是為了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同時也迎合了市場需求和投保人的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按照保監會的規定是不允許參與分紅的,選擇壹份主險附帶的重疾險。如果主險能分紅,被保險人在獲得重疾險保障的同時也能獲得收益。另外,在相同的保額和金額下,附加險為重疾險比主險更便宜。消費者有了更多自主選擇的空間。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擴大了保障範圍,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加大。同時,新《保險法》中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的索賠、訴訟時效的變更等新條款,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和賠償費用。新《保險法》運行後,保險公司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增加數千萬元,新修訂的保險費率可能需要上調。比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智”產品,如果是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原產品價格約為6060元,而新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漲價約4.60%。按照這個價格,如果買壹個新品,30年總多付8400元左右,相當於。
觀察期內也可以獲得補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附加條件或者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內發生意外,保險公司不能推卸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和附加住院費。7月3日因腸胃疾病住院。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根據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表示,由於李先生發病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考慮到保費繳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存在必要的承保環節,新《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時間”的新規定,中保協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的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至同意承保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發出拒保通知,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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