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莊規劃新標準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河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4日212,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村莊建設,提高農村宜居和產業水平,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村莊規劃,應當遵守本規定。
城市發展範圍內的村莊應當按照城市、鎮的詳細規劃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三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組織領導,建立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部門協調,村民參與,專業技術力量支持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村莊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第四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本級財政不能保障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獎勵、補助、統籌安排資金、引入社會資本等措施,加強村莊規劃管理經費保障。
第二章規劃和編制
第五條村莊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節約集約、因地制宜、多規合壹、簡潔實用的原則,根據實際確定特色、根據特色確定產業、根據產業確定路徑、根據路徑進行規劃,符合鄉村發展規律,尊重村民意願,保留地方特色,重塑鄉村風貌,傳承文化,留住鄉愁。
鼓勵在村莊規劃的產業布局中明確推進資源轉化為資產、資金轉化為股份、農民轉化為股東、返鄉創業等措施,激發農村發展活力,增加農民收入。
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考慮村莊區位條件、發展現狀、資源稟賦、風土人情,在充分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見後,組織編制縣級村莊分類布局規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規劃。
第七條按照縣域村莊分類布局規劃,集聚提升、特色保護和改善村莊,根據發展需要有序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城郊結合部村莊可納入城市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對於搬遷或合並的村莊,原則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已經編制,可以不單獨編制;需要補充完善的,應當依法報批。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順應村民生活和發展需要,充分發揮村民主體作用,統籌村莊發展,因勢利導,量力而行,優化村莊版圖空間布局,保護與建設並重,避免盲目拆建,保持村莊功能和特色,建設宜居宜業的美麗鄉村。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專業隊伍依法編制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規劃委員會,建立健全鄉村規劃委員會運行管理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和議事規則。
鄉村規劃委員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人員、規劃師、返鄉創業人員、村委會幹部和村民代表組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規劃的審查和評議。
第十條村莊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河南省村莊規劃導則》的要求,主要包括村莊發展目標、村莊布局、生態保護與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產業布局、村莊聚落布局、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歷史文化和特色保護、近期項目安排等內容。
第十壹條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邀請村民參與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村莊規劃初稿應當通過村內公示、張貼、電話、傳真和數據傳輸等方式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見。
村莊規劃草案完成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進行不少於30日的公告,並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征求和聽取村民意見。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公布的村莊規劃草案進行審議,並形成審議意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村莊規劃草案和村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經出席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過半數同意後,形成決議。
第十三條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批準的村莊規劃草案,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縣或者市人民政府審批。
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附有采納意見、村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
第十四條經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以村莊規劃總平面圖、近期建設項目壹覽表和建設要點說明等形式在村內公示,供村民免費查閱和使用。
第十五條經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不得隨意修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規劃和實施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鄉村交通、供水、綠化、公共照明、醫療、垃圾處理、廁所、汙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投入,不斷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公益性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壹縣壹業、壹村壹品的發展格局,因地制宜,引導農村集體圍繞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推進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業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集體立足本地資源和生態優勢,利用農村特色和優秀傳統文化,引進農村經營者,發展特色種植、生態農業、鄉村旅遊、文化體驗、拓展訓練、健康養老等業態。
第十八條鄉鎮企業、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公益事業、村民自建住宅等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村莊規劃,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各類建設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當地村民住房需求、氣候條件、地形特征、傳統文化和傳統民居,組織編制村民自建房設計圖集,供村民免費使用。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整體風貌定位,為村民選擇適宜的自建房設計圖集,指導村民按照設計圖集建房。
村民可以根據村莊規劃設計建造自己的房屋。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和各類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
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和村落歷史文化保護線內,禁止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的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查閱資料、現場檢查、設立熱線電話、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以便及時發現並依法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接受公眾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實施的日常監督檢查,運用網格化、智能化監控手段,及時發現並依法制止違反村莊規劃的行為。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現場宣講等形式以及廣播、互聯網等方式,加強對村莊規劃實施的宣傳教育,引導村民參與規劃實施。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規劃工作,勸阻違反村莊規劃的行為,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編制、公布和實施村莊規劃的;
(二)未依法履行村莊規劃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能依法查處的;
(四)在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