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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全覆蓋、公平公正、公開及時、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第四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容錯糾錯機制,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創造恪盡職守、主動作為、敢於負責的良好工作環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條件。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九條自治區建立統壹的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核認定提供信息。

教育、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商事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服刑人員管理、農機、漁政等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提供相關數據,為審批機關審核認定和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依據。

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信息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相關信息。第十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和誌願服務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二章保障標準和保障對象第十壹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費用,確定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有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壹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種媒體、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公布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為*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規定的家庭財產狀況的自治區戶籍家庭。

本自治區戶籍家庭認定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第十三條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下列家庭成員,可以單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壹)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撫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二)由父母或者兄弟姐妹贍養的患有三級或者四級精神或者智力殘疾的成年失業人員;

(三)家庭生活困難且臥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四)與家人分離,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五)生活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刑滿釋放人員;

(6)經衛生部門認定並自願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第十四條因疾病、殘疾、災害等原因。,必要的生活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對確有困難的家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的範圍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及其* * *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財產。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和家庭的收支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第十六條因懷孕、哺乳、照料重大疾病患者或重度殘疾人、單親撫養學齡前兒童而失業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無收入者。

家庭成員根據法定義務向不與* * *共同生活的人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在計算家庭收入時應當相應扣除。第三章申請、審批和發放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受理、審核和動態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傳和調查,指導和幫助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