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1.建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工人數不足100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二,培訓到位。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識;職業健康管理相關知識。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因工藝、技術、設備、材料等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重新職業衛生培訓後,方可上崗。
三、完善制度、程序、計劃和文件建設。
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職業危害警告和通知系統;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和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監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事故處理和報告制度;
職業危害應急救援和管理體系;
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職業健康檔案可以合並如下:
(壹)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
(2)職業健康管理文件;
(三)職業衛生宣傳和培訓檔案;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檔案;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總);
(6)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評分);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申報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並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實行“三同時”。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查、驗收和竣工驗收。
七、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要求。
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和居住場所是分開的,沒有人能住在工作場所;具有與職業病防治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配套的更衣室、沐浴室、孕婦休息室等衛生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八、按規定進行職業危害檢測。
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壹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壹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存在壹般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三年進行壹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九、在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示相關信息。
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十、實行職業病危害警示制度。
存在或者發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工作崗位、設備和設施,應當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誌》(GBZ 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和中文警示說明等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措施。
在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告知規範》(GBZ/T 203)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示牌,告示牌應包含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和警示標誌。
十壹、推行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發放貨幣或者物品代替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防護用品的有效性,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過期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十二、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等設施有效並處於正常狀態。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洗滌設備、應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
現場急救用品和洗滌設備應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工作場所或附近,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標誌。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封閉或者半封閉工作場所,除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應急通風裝置和與事故排風系統聯動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和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註明顯的放射性標誌,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防護標準的要求,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和必要的防護安全連鎖裝置、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有防止誤操作和工作人員意外受照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種類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儀、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汙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並確保可能接觸輻射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進行定期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十三、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告知結果。
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五類: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脫崗檢查、崗後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
十四、及時處置存在的問題。
用人單位在日常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狀態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仍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經處理後,職業病危害因素能夠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重要提醒:
“十不”
1.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並對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
2.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3.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4.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
5.不得以發放貨幣或物品代替職業病防護用品;
6.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告知義務時,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胎兒和嬰兒有害的作業;
9.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患者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0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並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現場調查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
“三份報告”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檢測和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3.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被診斷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三個承諾”
1.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和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對已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醫療救治、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兩個協議”
根據服務類別、項目和範圍,與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根據服務類別、項目、範圍與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職業病防治法》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設定了不同的行政處罰。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相關權益是政府機構、雇主、勞動者和行業的共同目標。衛生監督員將堅持“執法為民,保護健康”的承諾,嚴格執法,決心保護公眾的職業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