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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公園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公園健康發展,改善生態和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園是指綠化環境良好、設施相對完善,向公眾開放,以休息、健身、觀光、娛樂為主要功能的公共場所,包括開放式管理公園和封閉式管理公園。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開放式管理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第四條公園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壹規劃、規範建設、科學管理、充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公園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名錄應當包括公園的名稱、類別、位置、面積、範圍和管理單位。

公園目錄的編制、公布和調整的標準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園規劃、建設和管理所需的資金。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二章規劃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制定本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

城市公園體系發展與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明確全市公園體系的發展和保護目標,做到布局合理、覆蓋均衡、體系完整、功能多樣;

(二)根據不同區域的人口數量,科學規劃綜合公園和社區公園的選址、面積和服務半徑,方便公眾;

(三)因地制宜,配套建設農村文化體育活動廣場;

(四)改善城鄉環境,鼓勵利用荒地、荒灘等建設公園。

城市公園體系發展與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在規劃報送審批前,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八條城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不得減少公園數量和面積,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的專項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或者改變公園用地的使用性質。

因國家重點工程和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已建成的公園用地使用性質的,屬於城市規劃區範圍的,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調整;屬於縣(市)規劃區的,經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調整。

涉及城市永久綠地的,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城市永久綠地的規定執行。第十條科學合理利用公園地下空間,嚴格控制商業開發。因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開發公園地下空間的,應當依法審批。第三章編制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公園設計規範,制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體現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園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第十二條公園設計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條件,註重人文景觀和文化藝術教育內涵。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化面積應當符合公園的設計規範,種植的樹木應當符合本區域的自然生長條件。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公園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提交公園設計方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公園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交意見。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園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合同應當約定公園交付前的維護和安全管理責任。

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將公園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歸檔。第十六條公園設施應當符合設計方案、技術規範和安全標準,並與公園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第十七條社區公園照明及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市政路燈系統統壹管理。第十八條公園名稱按照《地名管理規定》確定。第四章管理第十九條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的管理工作,是本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管理責任落實到所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