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註冊護士執照?
第壹,辦理執照和首次註冊需要提交的資料。
申請護士執業證書和申請首次護士執業註冊的人員,必須向註冊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護士執業證及首次註冊申請表(原件);
2、年初護理專業資格考試(本科)等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3、國家承認的護理專業(含助產)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醫療機構擬聘用護士崗位(不含護士助理或助理護士、護理員崗位)的有效證明;
6、醫療單位臨床實踐的有效證明和業務技術考核證明;
7.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醫院、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原件);
8.近期壹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兩張;
9、人事檔案已在我省醫療機構的護理本科學歷畢業生,由人事部門出具的擬就業通知書;
10.通過全國初級(學士)護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的,還應當在申請註冊時提交在主管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培訓3-6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不打算執業的只有《護士執業證書》,所以不需要提供上述信息中的第5、6、7項。
二、重新註冊需要提交的材料
再註冊申請人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護士重新註冊申請表(原件);
2.護士執業證書(復印件);
3.本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健康體檢證明(體檢單位蓋章);
4、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與原件壹致,單位蓋章);請用A4復印紙粘貼復印件,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須按上述編號順序裝訂成冊,集中審核歸檔。
中止註冊超過五年的,或者不按照《辦法》規定進行註冊的情形消失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重新申請註冊的,還應當提交註冊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接受培訓滿3個月且業務技術考核合格的成績證明。
三。認證和註冊程序
1,認證和首次註冊程序
(1)統計表。有關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註冊機關或者當地縣(區)衛生局申請註冊護士領取《護士執業許可證和首次註冊申請表》,不打算工作的,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區)衛生局領取《護士執業許可證和首次註冊申請表》。
(2)準備資料。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提交要求準備註冊所需資料並裝訂成冊,提交所在單位和縣(區)衛生局。
(3)單位審查。各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復核,護理部主任或護士長在首次註冊申請表上簽署復核意見。
(4)輸入信息。縣(區)衛生局、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局配備護士註冊信息管理軟件。並預先錄入護士註冊信息,不打算執業的信息由所在區市衛生局錄入。
(5)提交表單進行審核。縣(區)衛生局和相關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符合註冊條件者的註冊材料和註冊信息統壹報送註冊機構。
(六)登記機關初審。登記機關應當組織對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相關負責人應當簽署同意意見。當地區和城市的衛生局輸入不打算執業的人的信息時,“IV。工作單位和工作細節”輸入為“無”,“單位識別碼”輸入為“0000”。
(7)各註冊機構主管部門在註冊欄填寫註冊期限,如“2004-2006”(偶數年註冊)或“2005-2006”(奇數年註冊),並加蓋“xx市衛生局護士註冊專用章”。
(8)省屬和部屬高校附屬醫院正在正式編制護士執業證,首次報名材料直接提交省衛生廳醫政處審核報名。
2.重新註冊程序:
(1)統計表。各相關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註冊所在地的縣(區)衛生局為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領取《重新註冊申請表》。逐項如實填寫表格,不變的逐項填寫。
(2)單位初審。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提交材料的要求,準備好註冊所需的全部資料,裝訂成冊,移交所在單位。各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護理部主任或護士長在重新註冊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
(3)輸入信息。將護士重新註冊信息預先輸入護士註冊信息管理軟件。
(4)註冊機構重試並註冊。各縣(區)衛生局及相關醫療保健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將符合註冊條件者的註冊材料及錄入信息軟件報送當地註冊機構,經註冊機構審核後在註冊欄填寫“2004-2006”等註冊期限,並加蓋“xx區衛生局護士註冊專用章”。
(5)必須在報名年份65438+2月30日之前完成重新報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變更註冊
護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變更註冊,並提交《甘肅省護士變更註冊審批表》、《護士執業證書》(正本、副本)等材料。
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健康支農、咨詢、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活動,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變更登記的形式和程序如下:
(1)省內變動。擬執業單位應向需要變更的護士發放《甘肅省護士登記表》(附件5)壹式兩份,由本人填寫基本信息欄並簽字。擬執業單位簽署意見後,護士持此表和護士執業證書(原件)到原註冊機關,原註冊機關填寫意見後留存1份。雖然報名軟件上做了“甘肅省內變更(出)”並導出了個人電子信息,但我會隨身攜帶。另壹份提交註冊機關,註冊機關進行審核,在護士執業證書上註明變更時間,加蓋護士註冊專用章,並將信息錄入註冊軟件。"省內變更"(或導入其電子信息)。
(2)省際變動和軍事專業。
擬執業單位向需要變更的護士出具《護士變更登記審核表》(出省的,以擬執業地的表格為準,無回復表格的,使用我省的表格)或《甘肅省護士變更登記審核表》(省內)壹式兩份,由本人填寫基本信息欄並簽字。擬執業單位簽署意見後,護士(或代理人)持此表和護士執業證書(正本、副本)到原註冊機關和原註冊機構填寫意見,並在註冊軟件上進行“變更出省”。然後將資料報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簽署意見並留存審核表壹份,另壹份帶回(寄回)擬登記機關。擬註冊機關審核後報擬發證機關,擬發證機關審核收回原護士執業證書並換發新的護士執業證書,擬註冊機關辦理註冊手續。
(3)管轄範圍內的變化
護士變更執業機構和執業場所屬於原註冊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直接在原註冊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五、《護士執業證書》遺失後的申請程序。
(壹)醫療機構護理人員護士執業證遺失後,持證人應當在15日內在省、市(縣、區)級主要報刊上公告,並持有效證件和現執業單位介紹信向所在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補領證件手續。
(二)補發證書的原則是補發遺失的相應證書,證書編號不變,如實填寫發證日期;如有更正,應在發證日期後註明“原證遺失,補發新證”字樣;如有補證,在登記欄各備註處填寫“原證遺失,補發新證”,以示與原證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