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持自己的職業健康
壹、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壹)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建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監督檢查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隱患;
5.確保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2)職業危害責任人責任制
1.明確本企業職業危害預防和管理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預防和檢查,實施職業危害因素的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驗證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和實施職責。
(3)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和調查、組織、統計、報告和歸檔。
(4)職業危害崗位防控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預防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預防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預防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報告隱患;
2.正確使用和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操作,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操作,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
4.作業場所發生職業危害危險時,應當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至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條例》和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 .在企業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建立和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1)日常監測
1.確定日常監測人員,並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局(布局),明確監測時間,並做好記錄(記錄單);
3.指定監控方法。
(2)檢測和評價
1.委托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進行檢測和評價;
2.如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有困難的,應當制定計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投入使用和設備大修後,應檢測和評價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
第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1)工作前通知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場所可能發生職業病的因素、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
(2)工作場所的通知
1.設置或者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誌,並指定具體負責人;
2.設置劇毒物質告知卡;
3.定期公示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負責職業危害檢查的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的檢查方法(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後、壹般和專業)和檢查周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的內容(包括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誌、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內容);
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5.明確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6.明確事故隱患整改的期限要求和復查要求,實現跟蹤和實效;
7.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是否分開,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動詞 (verb的縮寫)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負責人;
2.年度申報時間;
3.申報程序;
4.申報存檔材料。
六、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的主管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職員工、新員工、轉崗員工、外來人員、臨時工等。);
2.明確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基本技能、職業危害常識和經驗等。)和教材供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
3.明確培訓目標和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模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相關培訓和考核(含評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和修復的規章制度;
2.明確維修單位和維修人員的責任範圍;
3.明確維修的類型;
4.各種維護操作應遵循的規則或規定;
5.維護程序和要求;
6.維護記錄要求;
7.檢查和驗收要求。
八、員工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定義設備標準;
2.明確采購和特殊勞保產品供應商的資質驗證方法;
3.明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和報廢的管理方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危害暴露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員工健康信息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單;
4.職業病患者、職業禁忌癥患者和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員工的治療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上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
2.開展在職期間職業健康檢查,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向當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後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4.參加職業危害事故後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的職業衛生操作規程,並張貼在操作崗位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關鍵作業、職業危害要求和作業過程中勞動保護的審查;
3.異常情況的處理和報告;
4.過程衛生和環境衛生。
XI。職業危害事故管理系統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的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的程序和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責任人員不處理、防範措施不放過、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國外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的教育和檢查方法;
3.簽訂職業危害協議的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所有人員的應急救援管理職責;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保障資金,經論證後由負責人批準公布;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職業病預防和控制法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壹)設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3號令《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2002.04.10)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其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信息。
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11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工人名冊應在上崗前、上崗期間和上崗後分別歸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關於工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和愛好的壹般信息;
-工人的職業史、職業危害的既往史和暴露史;
—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治療;
-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勞動者健康信息。
*:關於分類帳:
4.3.5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臺賬
4.3.7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的使用、生產和管理。
4.3.8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材料使用臺賬
4.7.3職業病防治設施及其臺賬
4.7.4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臺帳
5.1.15工種臺賬
5.3.2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