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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土地應該用於農業設施?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壹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2014127號文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配套設施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配套設施規模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