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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職業健康體檢次數

沒有明確的頻率規定,但規定了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要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其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產生職業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由專人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無法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的真實情況的;

(四)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未按照本法規定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七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壹)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用品,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和檢測,或者不能維持正常運行和使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隱瞞、偽造、篡改、銷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者拒絕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十壹)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患者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