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促進民族地區發展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族地區是指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乳源瑤族自治縣、始興縣深都水瑤族鄉、東源縣張西畬族鄉、龍門縣藍田瑤族鄉、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連州市姚安瑤族鄉、三水瑤族鄉和陽山縣秤砣瑤族鄉。第三條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應當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建立少數民族地區差異化考核評價體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領導,將民族地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加快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完善民族地區發展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民族地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民族地區所在的市、縣、民族鄉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主體責任,整合各種資源和力量,促進民族地區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具體負責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組織協調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廣播電視、體育、財政、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各方面發揮自身優勢,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等方面參與民族地區發展,並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礎設施的均衡可達性。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優先將少數民族地區基礎設施項目納入省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並在年度投資計劃中優先予以支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優先支持納入中央預算內財政支持範圍的民族地區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向民族地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傾斜。
國家和省統壹部署的國家幹線鐵路、公路、機場、水利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等項目的資金,免除自治縣投資責任,由省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民族地區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完善交通網絡;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加強國省道升級改造,推進高等級公路建設,有條件的少數民族地區加強鐵路建設。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鄉村旅遊公路和農村公路建設,發展旅遊交通和農村客運,改善旅遊景區和村莊的交通條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進民族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發展現代農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改善城鄉供水基礎設施,推進村莊集中供水,保障飲用水安全。
省、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門應當對加強民族地區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河湖管理保護給予傾斜支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護制度,設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維護專項補助資金,優先保障民族地區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村鎮汙水、垃圾處理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對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後期運營、建築垃圾處置場建設和偏遠村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省和地級市財政給予資金支持。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參與少數民族地區現代通信網絡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加快城鄉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完善物流網絡和電子商務運營網絡。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地區公共交通、供電、供氣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公共基礎設施享有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