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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評估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範

1.總則

1.1為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範。

1.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

1.3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評價方法和要求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規範的規定。

2.職業危害預評估

2.1建設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時,應向承擔評價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A.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B.可行性研究材料(包括職業衛生篇);

C.其他相關信息。

2.2評價機構分準備、評價和報告編制三個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程序見附件1。

2.3準備

在準備階段完成以下任務:

A.對建設單位的總平面布置、工藝流程、設備布置、衛生防護措施、組織管理等進行初步工程分析;

b、篩選關鍵評價因素,確定評價單元;

C.準備預評估計劃。預評價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a)。建設項目概述;

b)預評價的目的、依據、類別和標準;

c)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的內容和方法;

d)預評價工作的組織、資金和計劃。

2.4評估

評估階段完成以下任務:

A.工程分析;

B.職業健康調查;

C.職業危害的定性和定量分析與評價。

2.4.1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B.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技術路線等。;

C.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輔料、中間產品、產品名稱、用量或產量、主要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位置和存在形式、生產設備的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密閉程度;

D.擬采用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

E.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

F.擬設立的衛生設施;

G.擬采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職業健康調查

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等技術資料不能滿足評估要求時,應進壹步收集相關資料,進行類比調查。

收集數據

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應當收集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前運營期間的職業病危害監測、健康監測和職業病危害評價資料。

2.4.2.2類比調查

對於新建項目,應選擇類似的生產企業進行類比調查,內容如下:

A.位置選擇

自投入使用以來,同類施工單位的選址與國家現行衛生法規的協調。

B.總平面

類似建設單位的工作區、生活區、居住區、垃圾處理及輔助用地的分布情況,特別是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場所的布局、運行及相互影響情況。

C.職業危害現狀

同類施工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和性質,以及近年來工作場所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平均濃度(強度)。

D.職業病防護設備

類似施工單位的防毒、防塵、防高溫、防寒、防潮、防噪音、防振動、防電離、防非電離輻射等各種防護設施的配置及運行效果。

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和使用,如護耳用品、防護口罩、防護服、急救箱等。

休息室、衛生間、洗眼器和淋浴設備等衛生設施的配置和使用。

E.職業病發病率

類似施工單位職工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情況,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案例(包括原因、過程、搶救和整改措施)。

F.組織管理

類似建設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機構及人員的設置。

G.專項資金

同類建設單位職業病防護設備建設和運行投資。

分析和評估

評估基礎+0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主要評價標準見附件2。采用評價標準時,應註意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2.4.3.2評估方法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特點,采用檢查表法、類比法和定量分級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

A.檢查表法

根據評價標準和規範,編制檢查表,逐項檢查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

B.模擬方法

根據相似和相近工作場所的監測統計數據,類比建設項目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職業病危害後果和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C.數量分類方法

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濃度(強度)、職業危害的固有危害和勞動者的接觸時間,計算危害指數,確定勞動者的職業危害等級。

根據相關標準,新建建設項目以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和同類企業類比調查為基礎,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以現有測量數據為基礎,分別獲取勞動者接觸粉塵、化學毒物、噪聲等職業危害因素的時間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等數據,計算勞動者職業危害等級指數。計算方法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執行。

職業危害因素目前沒有分類標準,也沒有類比調查數據。根據國家、行業、地方等職業衛生標準和規範,結合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配置方案,可以預測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標準。

2.4.3.3評價內容和指標。

2.4.3.3.1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評價

根據工程分析和類比調查的資料,確定建設項目各評價單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描述其理化特性、毒性、對人體的危害、工作場所最高容許濃度、接觸人數和接觸方式,評價勞動者的職業危害程度。

2.4.3.3.2選址和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

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

A.采用無毒、低毒的生產工藝或者避免勞動者直接接觸職業危害;

B.在生產許可的條件下,隔離含有有害作業的區域,避免對無害區域或它們之間的汙染和幹擾;

C.有害物質源布置在工作場所機械或自然通風的下方;

D.對於散發大量熱量的車間,動火作業應設在建築物的頂層;熱源應盡可能設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天窗下方。

建築物的衛生要求

A.建築的容積應保證工人有足夠的新鮮空氣,設計要求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B.建築物的結構應使產生塵毒的廠房結構表面不易積塵積毒,並易於清除;散熱車間要有利於通風散熱;高濕車間應設置防潮排水設施,防止吊頂滴水和地面積水;

C.建築物的采光和照明符合現行的《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和《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等。

2.4.3.3.5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評價主要包括:

A.除塵設施

B.解毒和凈化設施

C.通風設施

D.事故應急設施

E.噪音控制設施

F.防暑設施

G.防寒設施

H.防潮設施

壹、振動控制設施

J.非電離輻射防護設施

K.電離輻射防護設施

應急救援設施

2.4.3.3.7個人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衛生設施

職業健康管理

2.4.3.3.10職業衛生概算

2.5預評價報告的編制

預評價報告編制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A.匯總和分析各種信息和數據;

B.做出評價結論,完成預評價報告。

2.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按規定格式編制(格式見附件3),其主要內容包括:

A.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目的、依據、範圍、內容和方法;

B.建設項目概況,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C.分析和評價建設項目的選址、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包括職業危害的名稱、主要生產環節、對人體的主要職業危害、可能的濃度(強度)和職業危害的預測等。

D.擬采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的技術分析和評價,主要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建築衛生要求、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衛生設施和職業衛生管理;

E.對存在的職業健康問題提出有效的防護對策;

F.評價結論:總結評價內容,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建議,確定職業病危害類別和建設項目是否可行。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3.1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委托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3.2評估方案準備

評價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預評價報告和項目建設試運行的內容,編制竣工驗收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方案。

評估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評估的目的、依據和範圍;

B.項目建設概況,各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C.現場調查和監測的內容、方法及質量保證措施;

D.組織實施計劃、進度和資金安排。

3.3實地調查

評價單位接受評價委托後,進行職業衛生調查。職業衛生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3.1生產過程衛生學調查:了解生產過程的全過程,確定生產中的職業危害因素。

A.化學因素(有毒物質、生產性粉塵):原材料、半成品、中間產品、產品和廢棄物的名稱、生產和使用的數量、理化特性、接觸方式、工人接觸時間;

B.物理因素:噪聲、高溫、低溫、振動、電離和非電離輻射等。

C.生物因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體。

3.3.2工作環境衛生調查: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建築衛生要求、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衛生設施等方面衛生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3.3.3調查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現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各階段設計審查時提出的職業衛生審查意見是否落實。

3.3.4職業健康管理調查

A.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B.完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職業健康教育、職業危害因素測定和健康監測;

D.職業健康數據的歸檔。

3.4現場監測:確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

3.4.1檢驗方法:依據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

3.4.2試驗條件:根據設計滿負荷生產條件。

3.4.3檢測頻率:根據生產過程和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性質、變化和危害程度,壹般連續采樣測定三天,每天上午壹次,下午壹次。

不同時間內同壹點的每次測量不得少於三個樣品,取測試結果的平均值(輻射、噪聲等物理因素的測試結果除外)。

特殊情況按相應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執行。

3.4.4化學因素和物理因素測試點的設置原則見附件4。

3.5職業健康檢查

對可能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根據職業危害因素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

3.6評估結果

A.評價選址和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B.工程防護設施及其效果;

c、計算職業病危害因素各測試點濃度(或強度)的平均值,其中粉塵濃度測試數據計算幾何平均值,毒物濃度計算算術平均值或幾何平均值(若測試數據為正態分布,則為偏態分布計算算術平均值),噪聲測試數據不計算平均值;各檢測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不超標為合格,超標為不合格;

D.根據以上計算結果,評價各職業衛生項目防護設施的控制效果;對部分由於生產工藝或裝備技術水平的限制,職業危害超標的崗位,評價職業衛生防護和補救措施的效果;

E.評估個人衛生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和警示標誌的配置情況;

f .評價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人員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7控制效果評估報告

建設項目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評價目的、依據、範圍和內容;

B.建設項目概況及試運行情況;

C.建設項目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分布、濃度或者強度,以及職業病危害程度;

d .職業病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建築衛生要求、衛生工程防護設施、應急和救援措施、個人防護設施、輔助衛生用房和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E.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效果評價;

F.評價結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