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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的規定還在用嗎?

還沒過期。

為了做好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的工作,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特制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妥善安排他們的生活,使他們能夠愉快地度過晚年,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也有利於培養精幹的勞動力,對實現中國的四個現代化壹定會起到促進作用。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擴展數據

自1979年6月2日國務院《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大批老年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退休、退職,更新了企業的勞動力。

許多退休、退職工人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和其他力所能及的義務勞動,發揚了工人階級的優良傳統,受到各方面的稱贊;有的到街道或農村社隊企業進行技術和業務指導,幫助待業青年組織各種集體生產和服務事業,為四化建設做出了新的貢獻。

然而,也出現了壹些嚴重的問題。主要是壹些部門和單位沒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的規定,隨意放寬退休、退職條件,隨意擴大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的範圍,致使壹些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工人和不符合招收條件的工人子女進入工廠、事業單位和學校;而壹些應該退休或辭職的工人卻沒有。

上述情況不利於生產和企業管理。壹些單位還聘用了不符合條件的退休、退職工人,給他們高額的工資和福利,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不利於待業青年的安置。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