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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需要健康證?

從事下列工作的人員需要申請健康證明,具體內容如下:

1,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服務客戶。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和公共衛生的疾病,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接觸人群的食品或者直接為顧客服務;

2.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飲用水供應和管理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人員;在賓館、咖啡館、酒吧、茶館、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院、遊泳池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每年體檢壹次。直接服務外地客戶的人員每兩年體檢壹次。

健康證明辦理程序如下:

1.體檢地點: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承擔預防性健康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開展此項工作的,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其出具的體檢表並出具健康證明;

2.主要檢查項目: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胸片、糞便細菌學培養(部分地區不提供)等。

法律依據: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

第十壹條

被檢查單位應按要求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被檢查人員名單;被檢查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應當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被檢查人員名單和規定的檢查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進行。